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
越南政府副总理黎明开刚刚签署并颁布了政府第126/NQ-CP号决议,该决议修改并补充了政府2021年7月1日颁布的关于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面临困难的雇员和雇主的第68/NQ-CP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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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工会在滨水二桥为从南部省份返乡的工人提供支持。图片来源:DVCC |
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基金的政策
第二节关于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政策的第二款第二项修改补充如下:已缴纳足额社会保险费或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至2021年1月底的雇主,如受疫情影响,根据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遇到困难,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人数与2021年1月相比减少10%或以上(包括已停止工作、暂时推迟履行劳动合同和同意休无薪假的雇员),则允许雇员和雇主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6个月。
因此,享受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政策的条件较68号决议有所放宽。(68号决议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的条件是与2021年4月相比,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减少15%及以上)。
支持员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的政策
对第二部分第四款中关于暂时中止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员工的支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根据劳动合同工作的、在劳动合同中止或休无薪假前夕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休无薪假连续15天以上,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及开始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休无薪假的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治疗,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支持因Covid-19疫情而遇到困难、被隔离医疗、处于封锁地区、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防疫抗击疫情的要求无法前往工作岗位的员工。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的人员提供支援;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的人员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经营场所的人员提供支援,或为防控疫情重新安排生产劳动的人员提供支援。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的人员提供支援,一次性支援标准如下:连续停留15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每人补助185.5万越盾;停留1个月以上,每人补助371万越盾。
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
关于第二节第五款中关于停工员工支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因被停工的劳动合同工;在停工前立即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治疗,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Covid-19疫情而遇到困难、进行医学隔离、处于封锁地区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无法前往工作岗位的员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必须暂时停止运营或在该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和经营场所的雇主,必须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或重新安排生产和劳动以防控疫情。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对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连续14天以上遇到困难的人员给予支持,每人一次性给予100万越南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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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镇劳工联合会向封锁区工人赠送礼物。图片来源:PV |
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第二节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持政策第六点修改补充如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因国家主管部门要求隔离、处于封锁区域或无法返回工作岗位,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因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暂停营业,以防控疫情;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经营场所的雇主,或为防控疫情重新安排生产和劳动。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但不符合失业救济资格的人员给予支持,每人可获得371万越南盾的一次性支持。
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补充支持政策
第二部分第7条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现金援助政策补充如下: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符合政府2021年3月15日第20/2021/ND-CP号议定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特重度残疾人,因感染新冠肺炎疫情需要治疗,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因新冠肺炎疫情(F0)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医学隔离(F1)而陷入困境的人员提供援助,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接受治疗和隔离期间,每人额外获得100万越南盾的国家预算援助。
经营户扶持政策
第二节第十款对经营户的扶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已办理工商登记并在税务机关名录中的经营户;经营户,农林渔业生产,盐业生产和街头摊贩,小吃摊贩,流动商贩,流动企业,季节性企业,低收入服务提供者,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防止和对抗疫情而必须连续停止营业15天或以上。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地区设有营业场所而遇到困难的经营户,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预算每户一次性提供300万越南盾的扶持资金。
贷款政策用于支付失业和恢复生产
第二节第11条a点支付遣散费的贷款政策修改补充如下: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依照《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停工15天以上的员工,允许企业以0%的利率从社会政策银行借入资金,无需采取担保措施,用于支付遣散费。贷款最高额度为实际支付遣散费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贷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关于第二节第11款b点关于发放恢复生产工资贷款的规定,修改补充如下: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防疫抗疫要求,必须暂时停工的雇主,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其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遇到的困难;在该地区设有总部、分公司、代表处、生产经营场所的雇主必须按照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在运输、航空、旅游、住宿服务等领域经营的雇主以及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根据合同向国外派遣越南工人的雇主可以向越南社会政策银行以0%的利率借入资金,无需采取措施担保贷款以支付雇员工资。贷款最高额度为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地方实际支出规定
第三节第二款b点修改补充如下:根据本决议第一节第二款d点的规定、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实际预算支出情况(经国库确认),研究从中央预算中补充地方预算。如发生大规模疫情,地方预算无力执行,财政部可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建议,在中央预算拟定支持额度的70%范围内补充地方预算,以迅速落实政策。在地方提交支持雇员和雇主的预算支出结果报告后(地方对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对相关主体的实际支持情况,按规定补充或撤销中央预算概算;汇总情况和执行结果,向总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