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改并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
越南政府副总理黎明开刚刚签署并颁布了第126/NQ-CP号决议,该决议是对政府2021年7月1日颁布的第68/NQ-CP号决议进行修改和补充,旨在为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面临困难的雇员和雇主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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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工会在滨水二桥为从南部省份返乡的工人提供支持。图片:DVCC |
暂停缴纳养老金和死亡基金的政策
第二节关于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政策第二款第二项修改补充如下:已缴纳足额社会保险或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至2021年1月底的雇主,如受疫情影响,根据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导致参加社会保险的雇员与2021年1月相比减少10%或以上(包括已停止工作、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同意休无薪假的雇员),则雇员和雇主可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和身故保险金6个月。
因此,享受暂时停止缴纳养老和死亡基金政策的条件较68号决议有所放宽。(68号决议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的条件是与2021年4月相比,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减少15%或以上)。
支持员工暂时中止劳动合同并休无薪假的政策
对第二部分第四款中关于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员工的支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 已签订劳动合同、在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或休无薪假前已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休无薪假15天以上的,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无薪假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进行医疗隔离、在封锁地区、应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无法上班的,政府修改和补充第68/NQ-CP号决议,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的;由雇主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运营,以防控疫情。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用于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遭受困难或在该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经营场所并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或为防控疫情重新安排生产劳动的人。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用于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遭受困难的人,一次性支持标准如下:连续停留15天以上至1个月以内,标准为1,855,000越盾/人;停留1个月以上,标准为3,710,000越盾/人。
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
关于第二部分第5款中关于停工员工支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的原因被停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在停工前立即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接受治疗,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Covid-19疫情而遇到困难、进行医学隔离、处于封锁地区或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法前往工作岗位的员工;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暂时停止运营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和经营场所的雇主,或为防控疫情重新安排生产和劳动。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对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连续14天以上造成困难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00万越南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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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镇劳工联合会向封锁区工人赠送礼物。图片来源:PV |
支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政策
第二部分第六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支持政策修改补充如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员工,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下列情况之一,须解除劳动合同:因国家主管部门要求隔离、处于封锁区域或无法前往工作岗位,以防控疫情;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因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停工停产的雇主。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困难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或为防控疫情重新安排生产和劳动的地区设有总部、分支机构、代表处、生产和经营场所的雇主。政府修改并补充第68/NQ-CP号决议,向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困难但不符合失业救济资格的人员提供一次性援助,每人371万越南盾。
完善老年人、残疾人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第7条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现金援助政策补充如下:老年人和严重残疾人、符合政府2021年3月15日第20/2021/ND-CP号议定第5条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严重残疾人、极度严重残疾人,必须接受感染治疗。政府修改和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因新冠肺炎疫情(F0)或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医学隔离(F1)而陷入困境的人员,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接受治疗和隔离期间,每人额外获得100万越南盾的国家预算援助。
企业扶持政策
修改补充第二部分第10条中的企业户扶持政策如下:已办理企业登记并列入税务机关名录的企业户;农、林、渔业生产、盐生产及摊贩、小吃摊贩、流动商贩、流动企业、季节性企业、低收入服务提供者等无需办理企业户登记的企业户,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防控疫情,必须连续停止营业15天以上。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为支持因疫情造成困难或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地区设有营业场所的企业户,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国家预算每户一次性发放300万越南盾扶持资金。
停工工资发放及复工复产贷款政策
第二节第11条a点支付遣散费的贷款政策修改补充如下: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对根据《劳动法》第99条第3款规定连续停工15天以上的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职工,允许企业以0%的利率从社会政策银行借款,无需采取担保措施,用于支付遣散费。贷款最高额度为按实际支付遣散费期限计算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贷款期限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关于第二节第11款b点关于发放恢复生产工资贷款的规定,修改补充如下: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防疫抗疫要求而必须暂时停工的雇主,政府修改补充第68/NQ-CP号决议,以支持其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遇到的困难;在根据第16/CT-TTg号指示的原则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地区设有总部、分公司、代表处、生产经营场所的雇主以及在运输、航空、旅游、住宿服务和派遣越南工人出国工作等领域的雇主,在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可从越南社会政策银行以0%利率借入资金,无需采取措施获得贷款以支付雇员工资。贷款最高额度为本地区劳动合同制劳动者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支付期限最长为3个月,贷款期限最长为12个月。
地方实际支出规定
对第三节第二款b点作如下修改和补充:根据本决议第一节第二款d点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实际预算支出情况(经国库确认),研究将中央预算补充到地方预算中。如发生大规模疫情,地方预算无力执行,财政部根据省级人民委员会的建议,追加中央预算支持额度的70%,以迅速落实该政策。在地方提交支持雇员和雇主的预算支出结果报告后(地方对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对相关主体的实际支持情况,按规定追加或撤销中央预算概算;汇总情况和执行结果,向总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