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调整补充了多项制度政策。

November 20, 2021 07:42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复杂发展,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1月19日,政府颁布了第145/NQ-CP号决议,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制度的若干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河南省学生完成首剂新冠疫苗注射。图片来源:Dai Nghia/VNA

调整疫情重点单位和地区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制度

具体而言,45万越南盾/人/天的防疫补贴适用于在新冠肺炎收治机构直接检查、诊断、治疗和护理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的人员,但以下情况除外:在公社、病房和镇卫生站(包括流动医疗站和医疗队)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医学监测以及监测和治疗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人员。

30万越南盾/人/天的防疫津贴适用于在新冠肺炎治疗和收治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感染控制工作的人员;为新冠肺炎患者清洁、消毒、消除病原体、收集和处理用后工具的人员;清洗医用衣服、医务人员和新冠肺炎患者衣服的人员;收集废物、织物、瓶子、罐子、化学盒、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的人员;值班保安人员。

30万越南盾/人/天的防疫津贴适用于:在公社、坊、镇卫生站(包括流动医疗站和医疗队)进行流行病学监测、医学监测和监测新冠肺炎感染者治疗的人员;进行样本采集、样本汇集和样本分离的人员;直接进行新冠病毒检测的人员;为新冠病毒检测实验室进行设备清洁和培养基制备的人员;运送新冠肺炎感染者和样本的人员;运送、保存和处理新冠病毒感染死亡病例的人员。

225,000 越南盾/人/天的防疫津贴适用于在新冠肺炎治疗和护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包括人民军官兵和增援到各省市的人民警察),但不包括上述人员。

大专院校学生、中级卫生培训学校学生和不从预算中领取工资的医务人员被动员或自愿到接收和治疗新冠肺炎患者的机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执行上述任务时,可获得相当于医务人员的津贴之一;餐费补贴为每人每天8万越南盾;日常生活费补贴为每人每天4万越南盾。

上述规定适用于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在胡志明市、平阳、同奈、隆安等省份及中央热带病医院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机构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人员。

若受助对象已领取扶持资金,但金额低于本决议规定数额,则补发其差额。其他受助对象继续按照2021年2月8日第16/NQ-CP号决议关于医疗隔离费用、医疗检查治疗费用及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若干特殊制度的规定和2021年5月政府例行会议2021年6月8日第58/NQ-CP号决议第1条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修改补充一批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制度

决议还修改补充了多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人员参与制度。

具体而言,被派往各省市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任务的军队、警察部队官兵、军队、警察部队所属院校的学生和学员,如未在政府2021年2月8日颁布的关于医疗隔离费用、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制度的第16/NQ-CP号决议中明确规定,则根据主管部门的决定,可获得每人每天15万越南盾的防疫补贴,具体数额取决于实际参加防疫工作的天数。

在重症监护室、重症监护病床病房和重症监护中心接受治疗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在接受适当的治疗饮食、通过管饲和静脉喂食时,由国家预算根据实际费用承担,但每人每天不超过 25 万越南盾。

在免费疫苗接种计划中接种新冠疫苗时,整个疫苗接种团队可获得特别津贴,每针12,000越南盾(每人每天最高240,000越南盾)。该制度适用于胡志明市、平阳、同奈和隆安省,有效期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国家预算承担医务人员、工人、学生、志愿者在新冠肺炎治疗、收治机构工作期间的租房(住宿设施)、按出差补助规定集中住宿的费用以及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的交通费(接送费)。

本制度自2021年2月8日(第16/NQ-CP号决议生效之日)起施行。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及工作人员,赴外地支援抗击疫情,在当地防疫期间,除享受当地防疫补助金制度,并由地方安排食宿外,还可享受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第40/2017/TT-BTC号关于规范出差费用、会议费制度的第40/2017/TT-BTC号通知规定的住宿补助与地方安排的每人每天8万越南盾的餐费补助之间的差额。本制度自2021年2月8日(第16/NQ-CP号决议生效之日)起施行。

感染新冠肺炎(F0)或须隔离(F1)的拘留所、临时拘留营、监狱、义务教育场所、教养院的被拘留者、囚犯、受刑人及学生,每人每天可获得8万越南盾的餐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