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新内容

Hoai Thu(合成) May 26, 2022 09:56

(Baonghean.vn)——《对革命有贡献人员优待条例》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对战争伤残军人和病残军人的制度和政策作出多项规定调整。

1. 战争伤残人员及战争伤残等政策受益人的身体受伤率评估:

-全身损伤率达到21%以上的乙级伤残军人,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体检条件:与2013年4月9日第31/2013/ND-CP号法令相同。

新增内容是增加患有特殊复发性创伤的战争伤残人员类别。特殊创伤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截肢或完全瘫痪;双眼完全失明;严重精神疾病导致丧失日常活动自主能力。

-审查及评估记录及程序: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中的规定基本相同。惟不同之处在于,审查记录须由个人送交劳动荣军社会部,再由劳动荣军社会部送交劳动荣军社会部征求意见。

2.健康保险:

- 额外受益人健康保险包括:烈士再婚的妻子或丈夫;1945年1月1日以前革命积极分子的亲属;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尚在生前的革命积极分子,包括:妻子或丈夫、6周岁至18周岁之间、18周岁以上继续上学的子女、重度残疾、特重度残疾的子女。

* 注意适用原则:同时拥有多个医疗保险等级的人员,可享受最高等级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受益人以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记录为准。若立功人员同时为烈士亲属,则仅可享受其中一项最高等级的待遇。

会平牙选区的选民非常关注国家的政策和制度……图片:TG

3.康复护理:

- 受益人和原则:与联合通函第 13/2014/TTLT-BLDTBXH-BTC 号相同。

- 新点:护理制度按照第75/2021/ND-CP号法令实施。

- 解决制度的程序和流程:公社人民委员会根据对象的健康状况,按照以下要求列出接受集中护理和家庭护理的人员名单:表格86. 每年第一季度,将本条例附件一的规定报送劳动荣军社会部。劳动荣军社会部再将规定报送劳动荣军社会部(符合条件的,由劳动荣军社会部作出决定)。

5. 土地使用费减免制度

- 自由的土地利用在国家划拨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承认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划拨限额内为下列人员购买国有房屋:1945年1月1日前的革命积极分子;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抗战时期劳动英雄;英雄的越南母亲;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士兵、感染有毒化学物质人数占81%以上者;每月领取遗属津贴的烈士亲属。

为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的革命积极分子购买根据1994年7月5日政府第61/CP号令目前由国家租赁和拥有的房屋(多户多层住宅)时免征土地使用费。

- 土地使用费减免:《革命有功人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a、b、d、dd、e、g、h、i、k、l、m项规定的有功人员;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烈士亲属。

新增内容:本令将感染有毒化学品的人员分为战争伤残人员、病兵等四级(战争伤残人员、病兵、感染81%以上烈性有毒化学品的人员,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免予执行)。战争伤残人员、病兵、感染80%以下有毒化学品的三类人员,按第二款规定,按三级减免,并按本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执行。同时,增加了参加抗战并获得勋章的人员,不再仅考虑获得一级勋章的人员。

因此,凡是有功之人,均可考虑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

- 解决土地使用费减免的记录、程序和流程:按照土地使用费征收法和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6. 住房改善支持:

- 关于对象:住房改善支援对象为条例第3条第1款a、b、d、dd、e、g、h、i、k、l、m项所列对象及烈士亲属。

其中明确规定:免征住房租金的对象。减免住房租金的对象及幅度按照第131/2021/ND-CP号法令第100条第2点、第3点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或改建、修缮临时住房、严重损毁住房给予资金支持:资助对象、条件、实施方式、立项准备和审批程序与政府总理2013年4月26日第22/2013/QĐ-TTg号关于对有革命贡献人员住房资助的决定类似。

新点:各省人民委员会向建设部、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汇报项目情况。下一步,建设部主持并配合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汇总,报请政府总理审议决定,由中央财政安排扶持资金,取代中央财政按规定扶持95%,地方财政按规定扶持5%(新建4000万越南盾/户;维修2000万越南盾/户)。

黄梅镇军区与琼春坊居民共同商讨解决革命功勋人士相关政策问题。图片由阮文斌提供

7、优先划拨或出租土地、水面、海域;森林保护开发承包;生产经营贷款优惠;税收减免:

- 优惠对象及原则:符合《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一款d、dd、e、g、h、i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功人员;符合《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烈士亲属。

如果立功人员同时是烈士亲属,则只享受一个臣民的最高待遇。

- 优惠政策:优先分配或租赁土地、水面、海域、森林保护和开发合同,依据土地、海洋、岛屿、资源、森林保护和开发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优先提供生产经营贷款,依据信贷和银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免税、减税依照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 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须附上下列材料复印件,报送主管接收机关:功勋人员证明或享受津贴、优待决定书(针对功勋人员)。烈士亲属证明(针对烈士亲属)。

优待对象之考量、安置记录及程序,应依专门法律之规定。

8.修改、补充立功人员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 适用案例:与第 05/2013/TT-BLDTBXH 号通函和第 16/2014/TT-BLDTBXH 号通函相同。

新增:烈士祭祀津贴领取对象增加规定;烈士配偶再婚须申请修改或补充个人信息。

- 修改原则: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函和第16/2014/TT-BLDTBXH号通函类似。但新规规定:在无法确定修改或补充信息的主管机关或单位的情况下,由管理记录的机关或单位负责修改或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决定中的信息。

- 文件和程序:与第 05/2013/TT-BLDTBXH 号通函和第 16/2014/TT-BLDTBXH 号通函相同,仅形式不同。

9.受益人变更永久住所时的迁居记录:

- 迁入(从义安省迁入其他省份)所需文件及手续:根据第131号法令,个人须向管理迁入文件的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提交申请,并附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机关出具的证明。但为便于对迁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仍与以往同步办理迁入手续,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现就迁入所需文件及手续作出如下指示:

- 个人按照第 131 号法令附录一第 27 号表格提出申请,并向劳工、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提交公民身份证认证副本或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

- 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将为申请人准备发放津贴的介绍信,确认申请人自何日、何月、何年起享受或未享受的优惠制度,并将申请人个人资料附于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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