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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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对革命有贡献人员优待条例》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对战争伤残军人和病残军人的制度和政策作出多项规定调整。

1. 战争伤残人员及享受战争伤残等政策人员身体受伤率评估:

-全身损伤率达到21%以上的乙级伤残士兵,重新进行评定。

-体检和评估条件:与2013年4月9日第31/2013/ND-CP号法令相同。

新增内容是增加患有特殊复发性创伤的战争伤残人员类别。特殊创伤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截肢或完全瘫痪;双眼完全失明;严重精神疾病导致无法控制日常活动。

-审查及评估记录及程序: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知中的规定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审查记录的程序:个人向劳动荣军社会部提交,该部门再向劳动荣军社会部提交意见。

2.健康保险:

- 添加受益人健康保险包括:烈士再婚的妻子或丈夫;1945年1月1日以前的革命积极分子的亲属;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尚在生前的革命积极分子,包括:妻子或丈夫、6周岁至18周岁之间、18周岁以上仍在上学的子女、有严重残疾或特严重残疾的子女。

* 注意适用原则:同时参加多个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最高等级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受益人以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和记录为准。若立功人员同时为烈士亲属,则仅享受其中一人最高等级的医疗保险待遇。

会平牙选区的选民非常关注国家的政策……图片来源:TG

3.康复护理:

- 受益人和原则:与联合通函第 13/2014/TTLT-BLDTBXH-BTC 号相同。

- 新点:护理制度按照第75/2021/ND-CP号法令实施。

- 解决制度的程序和过程:公社人民委员会根据对象健康状况,按照规定列出集中护理和家庭护理对象名单。示例 86. 每年第一季度,将本条例附件一中规定的条件报送劳动荣军社会部。劳动荣军社会部再将条件报送劳动荣军社会部(符合条件的,由劳动荣军社会部作出决定)。

5. 土地使用费减免制度

- 自由的土地利用在国家划拨住宅用地、将土地用途改为住宅用地、承认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下列人员购买国有房屋:1945年1月1日前参加革命的人员;人民武装力量英雄、抗战时期劳动英雄;英雄的越南母亲;战争伤残军人、患病士兵、感染毒物人数占81%以上的人员;每月领取赡养费的烈士家属。

根据政府1994年7月5日第61/CP号令,为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的革命积极分子购买目前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租赁的房屋(多户多层住宅)时,免征土地使用费。

- 土地使用费减免:革命有功人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a、b、d、dd、e、g、h、i、k、l、m项规定的有功人员;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烈士亲属。

新点:本法令将有权享受该制度的感染有毒化学品人员,与战争伤残军人、病残军人类似,分为四个等级(战争伤残军人、病残军人、感染严重有毒化学品81%以上人员,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免除)。战争伤残军人、病残军人、感染严重有毒化学品80%以下人员三类,按第二款规定,按三个等级减免。同时,增加了参加抗战并获得勋章的人员,不再仅考虑一级勋章。

因此,凡是有功之人,均可考虑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

- 解决土地使用费减免的资料、程序和流程:按照土地使用费征收法和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6. 住房改善支持:

- 关于对象:住房改善支援对象为条例第3条第1款a、b、d、dd、e、g、h、i、k、l、m点所列对象及烈士亲属。

其中明确规定:免征住房租金的主体。住房租金减免对象及幅度按照第131/2021/ND-CP号法令第100条第2点、第3点的规定执行。

-对新建或改建、修缮临时住房或严重受损住房给予资金支持:资助对象、条件、实施方式、项目制定和审批程序等与政府总理2013年4月26日第22/2013/QD-TTg号关于对有革命贡献人员给予住房支持的决议相同。

新点:各省人民委员会向建设部、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汇报项目情况。下一步,建设部将主持、配合计划投资部、财政部、劳动荣军社会部汇总,报请总理审议决定,由中央预算拨款扶持资金,取代中央预算扶持95%,地方预算扶持5%,按规定比例(新建项目4000万越南盾/户,维修项目2000万越南盾/户)。

黄梅镇军事指挥部与琼春坊居民共同商讨解决革命功勋人士相关政策。图片来源:档案馆

7、优先分配土地或者租赁土地、水面、海域;优先承包森林保护开发;优先提供生产经营贷款;给予税收减免:

- 优惠对象及原则:符合《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第3条第1款d、d、e、g、h、i点及第38条第1款规定的有功人员;符合《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的烈士亲属。

如果立功人员同时也是烈士亲属,则只享受一个主体的最高待遇。

- 优惠内容:优先分配土地或租赁土地、水面、海域、森林保护和开发合同,按照土地、海洋、岛屿、资源、森林保护和开发法的规定执行。生产经营贷款优惠,按照信贷和银行法的规定执行。

免税或者减税,依照税收、税收征管法律的规定执行。

- 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复印件,报送主管接收机关:立功证明或享受津贴决定书、优待证明(针对立功人员)。烈士亲属证明(针对烈士亲属)。

优待对象之考量、安置记录及程序,应依专门法律之规定。

8.修改、补充立功人员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 适用案例:与通函 05/2013/TT-BLDTBXH 和通函 16/2014/TT-BLDTBXH 相同。

新增:烈士纪念日津贴领取对象增加规定;烈士配偶与他人结婚,须申请修改或补充个人信息。

- 修改原则:与第05/2013/TT-BLDTBXH号通函和第16/2014/TT-BLDTBXH号通函相同。但新规定为:如无法确定修改或补充信息的主管部门,则由管理档案的机构或单位负责修改或补充优惠政策决定中的信息。

- 文件和程序:与通函 05/2013/TT-BLDTBXH 和通函 16/2014/TT-BLDTBXH 相同,仅形式不同。

9.受益人变更永久住所时的迁居记录:

- 迁徙所需文件及手续(从义安省迁往其他省份):根据第131号法令,个人需向劳动、荣军及社会部提交申请,并附上公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居住登记证明,相关文件由劳动、荣军及社会部管理。为方便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同时继续执行原有规定,劳动、荣军及社会部现就迁徙所需文件及手续作出如下指示:

- 个人按照第 131 号法令附录一第 27 号表格的要求,向劳动、伤残军人和社会事务部提交申请,并附上公民身份证的认证副本或户籍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

- 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将准备发放福利的介绍信,确认自何日、何月、何年起已享受和未享受的优惠制度,并将个人资料一并提交劳动、伤残军人与社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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