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工程、军事区管理和保卫部队的制度和政策
政府刚刚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颁布了第 213/2025/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和保护法》的若干条款。

其中,该法令明确规定了各机关、单位、个人(力量)管理和保卫国防工程、军事区的制度和政策。具体如下:
执行国防工程、军事区管理和保卫任务的专业部队津贴制度
津贴的受益人包括:
a) 负责管理和保卫特别小组的国防工事和军事区的专业部队;
b) 执行保卫国防部指挥部任务的部队;
c) 负责管理和保护第一类甲类非封闭或覆盖工事的专门部队。
上述对象享受0.2的岗位责任津贴。
其中,a、c类部队中担负国防工程保卫任务的人员,享受10%的特别军事津贴。
被动员参加国防工程、军区管理、保卫活动人员的劳动节津贴、伙食补贴
该法令规定了动员参加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和保护活动的情形,包括:为战胜自然灾害和火灾而动员;为处理影响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安全保密的治安秩序情况而动员。
应召参加保卫国防工程、军事区活动之人员,其劳动日津贴及伙食津贴如下:
该伙食补贴与越南人民军现役士官和步兵的基本伙食补贴相同。
对参与国防工程、军事区管理和保护活动有功的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
- 当发生影响生命和健康的危险事件时,进行救援施工。
——为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的保护、保存、维护和升级提供资源。
——发现、举报和防止侵犯、破坏、泄露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秘密的行为。
对协调或者调动参加国防工程、军事区管理和保护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
- 财产丢失、毁坏或损坏。
- 与使用和利用丢失或减少的资产相关的利益。
- 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
被动员参加国防工程、军区管理保护活动的人员因公患病、发生事故、负伤、死亡的制度和政策
该法令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执行管理和保卫国防工程、军区任务中患病、遭遇意外伤害、负伤或者死亡的,依照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待遇,并支付共同负担费用和医疗保险未支付的医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执行国防工程、军区管理和保卫任务中患病、发生意外或者受伤的,医疗检查、治疗费用全部由医疗保险承担。
未参加社会保险,但遭遇意外事故,根据医疗鉴定委员会结论丧失劳动能力的,将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考虑给予补助;若不幸身故,其亲属将获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因公负伤或者牺牲的,享受与战争伤残人员同等待遇,或者追认烈士,并依法享受其他权利。
该法令明确规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被征召人员在参加国防工事、军区管理保护工作期间,患病、发生意外或者负伤,在住院治疗期间,报销全部医疗检查、治疗费用,并按日发放伙食补助,直至病情稳定出院,与民兵一样。
为了
-工伤治疗期间,员工有权获得所有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每日膳食,包括工伤复发时的费用,直至健康状况稳定、员工出院,与民兵一样。
- 遭遇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亲属可享受与民兵、自卫队员相同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被动员参加国防工程、军区管理和保护的人员患病、发生意外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残的,不享受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故意自残的;非因公受伤的;因公受伤、死亡的,不享受抚恤金。
第213/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9月15日起生效,取代政府1995年1月16日第04/CP号法令,颁布《国防工程和军事区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