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和保护国防工程及军事区域的部队的制度和政策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 213/2025/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国防工程和军事区管理与保护法》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尤其明确规定了各机构、单位和个人(部队)在管理和保护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具体而言:
对执行管理和保护国防工程及军事区域的特种部队实行津贴制度
该津贴的受益者包括:
a) 负责管理和保护特种部队防御工事和军事区域的专业部队;
b) 负责保护国防部司令部总部的部队;
c) 执行管理和保护未密封或未覆盖的 I 类 A 级防御工事的专门部队。
上述人员有权获得 0.2 的工作责任津贴。
特别是,属于 a 和 c 中规定的部队且负责维护国防工程的人员有权获得 10% 的特殊军事津贴。
为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活动的人员提供劳动节津贴和伙食津贴
该法令规定了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活动的动员情况,包括:为克服自然灾害和火灾而进行的动员;为处理影响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安全和保密的安全和秩序情况而进行的动员。
为参与保卫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活动而被动员的人员,其劳动节津贴和伙食津贴如下:
伙食津贴与越南人民军现役士官和步兵的基本伙食津贴相同。
表彰在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活动中取得成就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 在发生可能影响生命和健康的危险事故时进行救援施工。
- 为保护、维护、保养和升级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提供资源。
- 侦查、谴责和防止侵犯、破坏或泄露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秘密的行为。
对协调或被动员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的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丢失、损毁或损坏的财产。
- 与使用和利用丢失或减少的资产相关的收益。
- 法律规定的其他损害赔偿。
为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活动的动员人员制定的制度和政策,适用于在履行职责期间患病、发生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人员。
该法令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履行管理和保护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的职责时生病、发生事故、受伤或死亡,有权根据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法的规定获得福利,并获得医疗保险未涵盖的共同支付和医疗费用的补偿。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履行管理和保护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职责时生病、发生意外或受伤,所有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将予以报销。
未参加社会保险但因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人,根据医疗评估委员会的结论,将根据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考虑给予福利;如果他们死亡,其亲属将获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
在执行公务时受伤或死亡的人员,将享受与战争伤残人员相同的福利和政策,或被认定为烈士,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法令明确规定,在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期间,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动员人员,如生病、发生事故或受伤,将获得全部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并在住院治疗期间领取每日伙食补贴,直至健康状况稳定出院,与民兵待遇相同。
为了
-在事故治疗期间,员工有权获得所有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以及每日膳食,包括伤情复发的情况,直至健康状况稳定并出院为止,与民兵一样。
- 如果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家属有权获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如同民兵和自卫队成员一样。
该法令还明确规定:参与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管理和保护的人员,如因以下情况患病、发生意外或受伤,无权享受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故意损害自身健康;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这些情况下,如发生意外或死亡,则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 213/2025/ND-CP 号法令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取代了 1995 年 1 月 16 日政府颁布的第 04/CP 号法令,该法令颁布了关于保护国防工程和军事区域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