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指导委员会对防范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一些内容进行了指导。

光伏 August 10, 2022 08:44

第25-HD/BCĐTW号指示根据2021年9月16日政治局第32-QD/TW号关于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的规定,明确了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若干内容......

越南全国反腐败和反消极斗争十年工作总结大会全景。图片来源:Phuong Hoa/VNA

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已发布第25-HD/BCĐTW号指示,涉及反腐败工作若干内容。

第25-HD/BCĐTW号指示根据2021年9月16日政治局第32-QD/TW号关于中央指导委员会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的规定,明确了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若干内容。

因此,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的主体是机关、组织、干部、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首先是政治系统的各级领导和管理者。

指导预防和打击消极思想工作的内容包括:颁布预防和打击消极思想的政策、法律、措施并提出建议;指导同步开展预防和反腐败相关的打击消极思想工作,防范、惩治和严肃处理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指导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打击与党建、政治体系、经济社会管理相关的不正之风的制度体系;查明产生不正之风的原因和条件,找出机制、政策、法律上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建议并要求主管机关予以预防、克服和改进。

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国家关于防范和治理消极思想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重点检查监督那些消极思想容易滋生、群众普遍关注的地区、场所、岗位的党委、党组织、领导人员和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

指导提高巡视、监察、审计、信访举报等工作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的有效性,严格党纪、国纪、组织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刑事处罚同步进行。

指导严肃处理不良案件和事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复杂不良案件和事件。指导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的意识和责任感;指导开展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利用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牟利、陷害群众、歪曲破坏党、国家和政权的行为。

指导总结和归纳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的实践,研究理论;研究评估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中新出现的消极行为,提出意见建议,报中央指导委员会审议,列入重点防范和打击对象;指导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方面的协调工作,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消极案件和事件。

指南明确提出需要重点预防和打击的19种不良行为,包括:

1.不正确讲、写、执行或者不执行、不全面执行党的政策、路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

2、不遵守或者不完全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自我批评和批评的原则;附和、尊重、回避、害怕矛盾、沉默、不斗争或者支持错误、扭曲的意见和观点;掩盖、隐瞒自己、他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和缺点;不维护正确的事,不斗争错误的事;独断专行、独裁专制、缺乏民主、形式主义民主,不尊重集体意见;不服从组织分配,挑剔职务和职位;……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党规定的模范职责。

4.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为他人谋取私利。提供、泄露、丢失或者撰写文章、张贴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文件或者尚未批准公开的事项;存储、传播或者指使他人存储、传播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信息、文件;诽谤、捏造涉及腐败和反面案件、事件的内容,或者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擅自定罪量刑;攻击、诽谤、侮辱组织和个人,煽动暴力活动,分裂民族大团结。

5、“短期思维”,机会主义,牟取暴利,特别是滥用权力,打着集体的旗号,将个人的错误决定强加于人并使其合法化;个人主义,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追求眼前、短期目标,为自己、家庭和利益群体谋取利益,而忽视集体、社区和国家的长远目标和利益;与企业和其他实体相勾结,谋取私利。

6.官僚主义,脱离实际,不密切关注工作,不掌握机关、组织、地方、单位的情况。

7.主持发布或者建议发布文件内容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国家法律,或者文件漏洞百出,可能给国家、组织、个人造成损害的;在政策、法律制定中存在“集团利益”、“长线思维”的。

8.责任心不强,领导和管理不力,导致思想不统一、腐败不力、消极怠工;对所负责机关、单位、地方的腐败不力行为不予检举、反映和处理。

9.在投资管理、建筑工程、金融、医疗卫生、保险、招投标、拍卖、证券、公司债券、股份制改造、房屋、土地、资源、矿产、金融、党和国家资产使用等方面,不正确或者不全面地执行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不讲节约,导致财政、资产管理和使用中出现损失浪费。违反规定收购、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捐助、赞助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资产。

10. 以任何形式赠予或收受礼物,以影响组织或负责人做出有利于自己、家人或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的决定。

11.利用鼓励和保护干部为民办实事的政策,实施或者包庇腐败和不良行为。对反映、检举、控告、举报、提供腐败和不良行为信息的人员进行揭发、威胁、打击报复、压制。

12.有谋求职位、谋求权力、包庇、协助、干预、影响组织和个人,使组织和个人或者他人被违规录用、选拔、安排、轮换、调动、任用、提名、参选、奖励、处分、授予职称、送学、出国或者干部制度、政策等行为的。

13. 干扰、影响或允许家庭成员、亲戚或熟人利用职务或职权谋取私利。对他人和企业造成困难、骚扰、勒索或拖延处理工作时间。

14.干扰、影响巡视、监察、调查、审计、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赦免、申诉控告等活动,掩盖、协助违反党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影响、胁迫、收买组织或者个人,为他人减轻责任和处罚。

15.不真实申报财产、收入;不诚实解释财产、额外收入来源;散失、隐匿贪污、不良资产;不指导、组织追缴或者阻碍追缴贪污、不良资产。

16.取得外国国籍;使用伪造或非法证件;作出虚假的国籍声明。

17.组织、参与、协助洗钱、违法借贷;向境外转移资金、资产、在境外开设账户、买卖资产。

18. 举办婚丧喜庆、葬礼等个人及家庭喜庆活动(节假日、过年、生日、升职、乔迁、寿宴、调动、工作调动等),铺张浪费,引起社会反感和愤怒。利用婚丧喜庆等活动谋取私利,或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九、其他严重、复杂的不良行为,由中央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

指示25还明确了负面案件和事件的处理范围和协调机制。

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监督和指导处理重大、复杂、负面案件和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涉及许多部委、局、行业和中央机关;省和中央直辖市;涉及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高级领导;政治局和秘书处管理的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同等职务的领导和管理者。

对于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但其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引起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干部、党员反腐案件;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能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理结果的案件;对于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但有控告、检举、建议、复议请求,引起社会舆论强烈不满的反腐案件,也由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监督指导。

中央内务委员会直接监督、指导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反面案件和事件的处理工作。

此外,中央内务委员会还直接督促、督办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处理困难、存在长期性问题,或者中央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存在不同意见的重大、复杂反面案件、事件,以及中央内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督促的其他重大、复杂反面案件、事件。

省、市两级反腐败反腐败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发生的、群众普遍关注的复杂反腐败案件和事件的处理,由省委常委会、市委领导和管理。

省、直辖市反腐败和反腐败反问题指导委员会还负责根据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以及中央主管部门提请省、直辖市党委指导的重大、复杂、群众关心的反腐败案件和事件的督促指导工作。

其他社会普遍关注、地方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反腐败案件、事件,以及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已有投诉、控告、建议、复议申请,社会普遍关注的反腐败案件,也将由省、市两级反腐败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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