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指导委员会对防范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一些内容进行了指导。
第25-HD/BCĐTW号指示根据2021年9月16日政治局第32-QD/TW号关于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的规定,明确了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若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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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反腐败斗争十年总结大会概况。图片来源:Phuong Hoa/VNA |
中央反腐败和反腐败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已发布第25-HD/BCĐTW号关于反腐败工作若干内容的指示。
第25-HD/BCĐTW号指示根据2021年9月16日政治局第32-QD/TW号关于中央指导委员会职能、任务、权限、工作制度和工作关系的规定,明确了防止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若干内容。
因此,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的主体是机关、组织、干部、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首先是政治系统的各级领导和管理者。
指导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工作的内容包括:颁布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的政策、法律和措施并提出建议;指导同步开展预防和反腐败相关的打击消极情绪工作,防范、惩治和严肃处理政治思想、道德和作风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
结合党的建设、政治体制建设、经济社会管理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预防和打击消极情绪的制度体系;查明消极情绪产生的原因、条件、机制、政策、法律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予以预防、克服和改进。
指导、督促、检查、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和国家关于防范和打击消极情绪的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特别是重点检查、监督那些消极情绪容易滋生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地区、地方、岗位的党委、党组织、领导干部和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
指导提高巡视、监察、审计、信访举报等工作发现和处理不良行为的有效性,严格党纪、国纪、组织纪、违法干部、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处理同步进行。
指导严肃处理不良案件事件,特别是群众普遍关注的严重复杂不良案件事件。指导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党员、公务员、公职人员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的意识和责任感;指导开展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宣传教育;严厉打击利用防范和打击不良情绪为人民谋利、陷害群众、歪曲破坏党、国家和政权的行为。
指导总结和归纳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的实践工作,研究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的理论;研究评估干部、党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中新出现的消极行为,向中央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列入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的重点指导领域。指导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打击消极行为方面的协调工作,协助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复杂消极事件。
指南明确提出19种需要重点防控的不良行为,包括:
1.不正确讲、写、执行或者不执行、不全面执行党的政策、路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
2、不遵守或不完全遵守党的组织和工作原则,特别是民主集中制和自我批评和批评的原则;团结、尊重、回避、害怕冲突、沉默,不对错误和扭曲的意见和观点进行斗争或提供支持;掩盖和隐瞒自己、他人或组织的违法行为和缺点;不捍卫正确的事情,不打击错误的事情;独断专行、独裁专制、缺乏民主、形式民主,不尊重集体意见;不服从组织的任务分配,挑剔职务和职位;……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党规定的模范责任。
4、利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机会谋取私利。提供、泄露、丢失或者撰写文章、发表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文件或者尚未允许公开的事项;存储、传播或者指使他人存储、传播违反党的路线、路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信息和文件;诽谤、捏造有关腐败和反面案件、事件的内容,或者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擅自定罪量刑;攻击、诽谤、侮辱组织和个人,煽动暴力活动,分裂民族大团结。
5、“短期思维”,机会主义,牟取暴利,特别是滥用权力,打着集体的旗号,将个人的错误决定强加于人并使其合法化;个人主义,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追求眼前、短期目标,为自己、家庭和利益群体谋取利益,而忽视集体、社区和国家的长远目标和利益;与企业和其他实体相勾结,谋取私利。
6.官僚主义,脱离实际,不密切关注工作,不掌握机关、组织、地方、单位的情况。
7.主持出台或者建议出台的文件内容违背党的政策、路线、法规和国家法律,或者存在很大漏洞,可能给国家、组织、个人造成损害的;政策、法律制定中存在“集团利益”、“长远思维”的。
8.责任心不强,领导和管理不力,导致思想不统一,腐败现象严重,消极怠工;对所负责机关、单位、地方存在的腐败现象不予举报、反映和处理。
9.在投资管理、建设工程、金融、医疗卫生、保险、招投标、拍卖、证券、公司债券、股份制改造、房屋、土地、资源、矿产、金融、党和国家资产使用等方面,不严格执行或不彻底执行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不讲节约,导致财政和资产管理使用中出现损失浪费。违反规定收购、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捐赠、赞助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资产。
10. 以任何形式赠予或收受礼物,以影响组织或负责人做出有利于自己、家人或个人、组织、机构或企业的决定。
11.利用鼓励和保护干部干部为民办好事、为民办实事的政策,实施、掩盖腐败和不良行为。对反映、检举、控告、举报、提供腐败和不良行为信息的人员进行揭发、威胁、打击报复、压制。
12.有谋求职位、谋求权力,包庇、协助、干预、影响组织和个人,使自己或者他人被录取、录用、安排、轮换、调动、任用、提名、参选、奖励、处分、授予职称、派出留学、出国,或者违反规定执行其干部制度和政策的行为的。
13. 干扰、影响或允许家人、亲属或熟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公民和企业造成困难、骚扰、勒索或延长办理时间。
14.干涉、影响巡视、监察、审计、侦查、检察、审判、执行、赦免、申诉控告等活动,掩盖、帮助违反党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影响、胁迫、贿赂组织或者个人,减轻他人责任或者处罚。
15.不诚实申报财产及收入;不诚实解释财产及额外收入的来源;散布、隐匿贪污、腐败等所得财产。不指导、不组织追缴或者阻碍追缴贪污、腐败等所得财产。
16.取得外国国籍;使用伪造或非法文件;作出虚假的国籍声明。
17.组织、参与、协助洗钱、违法借贷;向境外转移资金、资产、在境外开设账户、买卖资产。
18. 举办婚丧喜庆、葬礼等个人及家庭喜庆活动(节假日、过年、生日、升职、乔迁、寿宴、调职、工作调动等),铺张浪费,引起社会反感和愤怒。利用婚丧喜庆等活动谋取私利,或为自己、家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九、其他严重、复杂的不良行为,由中央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
指示25还明确了负面案件和事件的处理范围和协调机制。
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监督和指导处理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负面案件和事件,涉及许多部委、部门、中央机关、各省和中央直辖市;涉及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高级领导;政治局和秘书处管理的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同等职务的领导和管理者。
对于没有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干部、党员,其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党和国家威信,引起社会公愤的反腐案件;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能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理结果的反腐案件;对于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有控告、检举、建议、复议申请,引起社会公愤的反腐案件,也由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监督指导处理。
中央内务委员会直接监督、指导政治局、书记处、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负面案件和事件的处理工作。
此外,中央内务委员会还直接督促、督办其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复杂反面案件、事件,以及处理过程困难、时间较长、中央检察机关与地方党委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事件,或者中央内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督促的其他重大复杂反面案件、事件。
省、市两级反腐败反腐督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发生的复杂、群众关心的反腐败案件和事件的处理,由省委常委会、市委领导和管理人员参加。
省、直辖市反腐败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委员会还负责督促、指导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委托省、直辖市党委指导处理的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反腐败案件、事件。
对社会普遍关注、地方检察机关仍有不同意见的其他反腐败案件、事件;对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已有投诉、控告、建议、复议申请,社会普遍关注的反腐败案件,也将由省、市两级反腐败反腐败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