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人民法院通报雄原县职业教育中心-继续教育部前主任的审判情况。
(Baonghean.vn)——义安省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陈国强先生就雄原县职业教育中心前主任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一案交换了信息。
2023年4月7日、10日、11日、17日和24日,义安省雄原县人民法院对2022年11月30日立案的第65/2022/TLST-HS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一审,被告人为黎氏蓉和阮氏香,由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如下:在履行公务时利用职权和权力“。”
当局对被告人黎氏蓉的办公室执行了搜查令。照片:洪玉 |
关于案件内容,义安省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陈国强先生表示:“被告黎氏蓉在担任雄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期间,就2012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的金融交易,两次申报了多笔付款。
具体而言,付款内容包括:党组书记职务;研究生学习和培训资助。被告人黎氏蓉已依法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之后,她继续将这些款项折算成教学工时,用于支付加班费(第二笔款项),2015年支付了30,952,368越南盾;2016年支付了13,810,509越南盾。
总计 44,762,877 越南盾被转入 Le Thi Dung 在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雄原县分行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24日,雄原郡人民法院作出第17/2023/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依据《刑法》第356条第2款b项、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38条,判处被告人黎氏蓉五年有期徒刑。刑期自拘留之日起计算,临时拘留日期为2022年3月28日。不附加其他刑罚。
关于司法措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责令被告人黎氏蓉向雄原郡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中心返还44,762,877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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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氏蓉和阮氏香因犯有以下罪行,由雄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履行公务时利用职权和权力“。”照片由省人民法院提供 |
陈国强先生还告知:“本案中,被告人黎氏蓉依据2015年《刑法》第356条第2款b项进行审判,该项规定刑期为5至10年。被告人仅有一项依据2015年《刑法》第51条第1款v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此,没有依据2015年《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的刑期对被告人黎氏蓉进行审判,该款规定‘当犯罪人有至少两项依据2015年《刑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
一审结束后,社交网络上出现了许多来自不同账号的帖子,内容包括法院审判不公;涉案金额不足4500万越南盾,但刑罚过重;质疑如此严厉的判决是否出于个人报复……
省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陈国强先生在讨论这个问题时说:“根据宪法规定,一审和上诉审判制度得到保障。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有权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法律还规定,被告有权就终审判决或重审提起上诉,以保障其权利。审判过程中,审判小组向被告解释并明确阐述了其上诉权。
陈国强先生还补充道:义安省人民法院已掌握案情,并要求雄原县人民法院作具体详细的报告。被告黎氏蓉已提起上诉。整个案件将由上诉法院依法进行研究、客观评价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