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人民法院通报对兴原县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中心原主任的审判情况

范邦 DNUM_DAZAEZCACD 19:51

(Baonghean.vn)- 乂安省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陈国强先生交换了有关原雄原县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中心主任被判处 5 年监禁的案件的信息。

    2023年4月7日、10日、11日、17日和24日,乂安省雄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2022年11月30日第65/2022/TLST-HS号刑事案件,对被告人黎氏勇和阮氏香提起公诉,罪名是:“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

    当局对被告黎氏勇的办公室执行了搜查令。图片:洪玉

    关于案件内容,乂安省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陈国强表示:“被告人黎氏勇以担任兴原县继续教育中心主任的名义,两次申报了2012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的金融交易中的多项付款。

    具体支付内容:党支部书记;研究生学习培训资助,被告人黎氏勇已依法支付了第一笔款项。之后,继续将这些内容折算为教学时间支付加班费(第二笔款项),2015年支付金额为30,952,368越南盾;2016年支付金额为13,810,509越南盾。

    总计 44,762,877 越南盾被转入黎氏勇在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雄原县支行的个人账户。

    2023年4月24日,雄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第17/2023/HS-ST号一审刑事判决:依据《刑法》第356条第2款b点、第51条第1款第2点v点和第38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黎氏勇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暂予羁押之日起计算,即2022年3月28日。对被告人不适用其他刑罚。

    关于司法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向被告人黎氏勇追缴44,762,877越南盾,并送回雄原县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中心。

    被告人黎氏勇、阮氏香因犯下列罪行,由兴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图片由省人民法院提供

    陈国强法官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黎氏勇是根据2015年《刑法》第356条第2款b点受审的,量刑范围为5至10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根据2015年《刑法》第51条第1款v点仅具备1项减刑情节。因此,没有依据2015年《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的量刑范围对被告人黎氏勇进行审判,该款规定‘当罪犯至少具备第51条第1款规定的两项减刑情节’。”

    一审结束后,社交媒体上出现了多个账号的帖子,内容涉及法院审判不公;贪污金额不到4500万越南盾,但罚款过高;质疑这样的罚款是否出于个人恩怨……

    谈及这一问题,省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陈国强先生表示:“根据宪法规定,一审和上诉审判制度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他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向上诉法院上诉。

    此外,法律还规定被告人享有上诉、再审的权利,以保障其各项权利的实现。在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陈国强先生还补充道:“义安省人民法院已掌握案件内容,并要求兴原县人民法院具体、详细地汇报。被告人黎氏勇已提起上诉。上诉合议庭将依法对整个案件进行研究、客观评估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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