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在农地上建造房屋不会被罚款吗?

PL。 October 9, 2025 10:32

我听说2004年7月1日之前在农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不会受到处罚。请问这个消息是否属实?黄梅香女士(义安省雄原南乡)的疑问。

回复:第 123/2024/ND-CP 号法令第 3 条第 4 款规定了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原则之一如下:“在 2024 年土地法生效日期之前,未持有主管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件而于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其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按照本法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只有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发生的土地使用违规行为,但没有主管国家机构处理该违规行为的文件,例如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前在农地上建造房屋,且未在 2024 年土地法生效日期(即 2024 年 8 月 1 日之前)之前处理,才不会根据土地部门行政违规处理法令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 2004 年 7 月 1 日的时间线,2024 年土地法的新要点之一是,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非住宅建筑工程,即使没有所需文件,仍将获得该建筑的红皮书,2024 年土地法第 149 条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除房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颁发

1. 拥有建筑工程的家庭、个人和住宅社区,在持有下列文件之一时,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a) 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建筑许可证时,建筑许可证或有期限的建筑许可证;

b) 由主管机关历来颁发的建筑工程所有权文件,但国家管理和安排使用的情况除外;

c) 按照法律规定,有关建筑工程的出售、捐赠或继承的文件已按照规定进行公证或认证;

d) 法院判决、裁定或主管国家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建筑工程的所有权;

d) 本条款 a、b、c 和 d 点所列的文件之一,上面写着另一个人的名字,并且没有争议。

2. 如果家庭、个人或住宅社区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建造了建筑物,但没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文件,并且没有争议,则应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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