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4年土地法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则

光伏 DNUM_AEZACZCACF 15:01

太和镇NTH女士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有哪些具体规定?

2024年《土地法》第135条规定了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原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按地块发放给有需要并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在同一乡、坊、镇使用多块农用地并提出申请的,应向其发放一份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2.对多人共享土地使用权或多人共同拥有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地块,应向每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各1份;如共享土地使用权或共同拥有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多人提出申请,应一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各1份,并发给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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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3.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应当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着物所有者依法履行财务义务后颁发。

土地使用者或地上附着物所有人无财务义务或可免除或抵免财务义务的,主管机关认定其无财务义务或可免除或抵免财务义务后,发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土地租赁为按年缴纳租金的,主管机关发出土地租赁决定,签订土地租赁契约后,发给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国家,或者按照规划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社区建设服务社区共同利益的工程、扩建交通路线,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建设土地附属感恩楼、慈善楼、团结楼的,国家负责安排资金依照本法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测量、调整、更新地籍记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者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4.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应当记载夫妻双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协议由一人代表登记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只记载丈夫或妻子姓名的,应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同时记载妻子姓名和丈夫姓名。

5.如该地块为家庭所有,则应核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并在证书上载明该家庭共有土地使用权成员的姓名,并将其交给其代表。如该家庭共有土地使用权成员有需要,则应核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并在证书上载明该家庭代表的姓名,并将其交给其代表。

确定同一家庭的土地使用权共有成员在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上登记姓名,由共有成员协商确定,并依法承担责任。

6.实际测量数据与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已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数据有差异,但使用中的地块边界与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已出让的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数据相比没有变化,且与相邻土地使用者没有争议的,在出让或者重新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时,以测量数据确定土地面积。

重新测量时,如果地块边界与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证书的其他附着物、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证书的其他附着物上签发时的地块边界相比发生变化,且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证书的其他附着物上记载的面积,则应以较大的差额为准签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已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证》、《土地使用权证》、《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但颁发地点错误的,应当审核后向土地使用者重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证》。

7.政府应当规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颁发、住宅用地面积的重新确定以及已颁发证书的更正、撤销和注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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