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土地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则
来自泰和镇的NTH女士问道:根据2024年土地法,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年《土地法》第135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授予原则如下:
1. 根据本法规定,对于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人,应就每块土地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如果土地使用者在同一乡、坊或镇内使用多块农业用地并提出申请,则应为其所有土地颁发一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2. 对于多人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或多人共同拥有土地附属财产的地块,每人应获得一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如果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或共同拥有土地附属财产的人提出要求,则应共同获得一份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并交给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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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只有在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财务义务后才能颁发。
如果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属物所有人没有财务义务或者获得豁免或者有已登记的财务义务,则在主管机关认定土地使用者或土地附属物所有人没有财务义务或者获得豁免或者有已登记的财务义务后,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如果是按年支付土地租金的土地租赁,则在主管机关作出土地租赁决定并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如果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捐赠给国家,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捐赠给社区用于建设服务于社区共同利益的工程或根据规划扩建交通路线,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捐赠给社区用于建设感恩屋、慈善屋、互助屋等,并且这些房屋附有土地,则国家应当负责安排资金,按照本法规定对土地使用者进行测量、调整、更新地籍记录,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附有土地资产的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者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4. 如果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或土地附属物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上必须登记夫妻双方的全名,但夫妻双方约定由一人代表夫妻登记的除外。
如果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或土地附属物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所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工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仅记录了丈夫或妻子的全名,则如有要求,应当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同时记录妻子和丈夫的全名。
5. 若土地属于户所有,则应出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明书》,证明书上应载明户内所有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成员的姓名,并交付给户主。若户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成员需要,则应出具《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明书》,证明书上应载明户主的姓名,并交付给户主。
共同享有家庭土地使用权的成员,其姓名被登记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上的决定,由这些成员共同协商确定,并依法承担责任。
6. 如果实际测量数据与本法第137条规定的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或已签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上记录的数据存在面积差异,但使用中的地块边界与土地使用权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已签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已签发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时的地块边界相比没有变化,则……实际测量
如需重新勘测,且地块边界与已颁发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时所记录的地块边界相比发生变化,且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大于已颁发土地使用权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上记录的面积,则在颁发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时,应以面积差异较大的面积为准。
如果已签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但位置不正确,则应审查并重新向土地使用者签发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7. 政府应详细说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签发、住宅用地面积的重新确定,以及已签发证书的更正、撤销和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