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土地法》,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土地征用案例有哪些?
根据最新《土地法》,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土地开垦案例有哪些?这是阮文述先生(义安省清章县)关注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4条规定了与国防和安全有关的土地开垦的下列情形:
1. 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为实施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收回已纳入国防用地规划或国家安全用地规划的国防和安全用地,应当经国防部长(国防用地)和公安部长(安全用地)同意;如无同意,则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报总理审议决定。
2. 为国防安全需要开垦土地,但该土地未纳入国防用地规划或国家安全用地规划的,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环境部和土地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向总理报告,供其审议批准。规划实施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调整,并据此更新规划内容。
3. 对于指定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土地及其附属资产,必须收回并移交给地方政府实施有利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但待收回土地面积未在国防用地规划或国家安全用地规划中确定为移交给地方政府的土地,适用下列规定:
a) 对于属于国民议会根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和投资法有权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在国民议会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后,总理应当考虑和批准收回国防和安全用地以及与该用地相关的资产,以实施该项目;
b) 对于总理有权根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和投资法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总理应当在考虑、决定、批准和批准投资政策的同时,考虑和批准收回用于实施该项目的国防和安全用地以及与该用地相关的资产;
c) 对于不属于本条a、b款所列情形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公私合营投资项目,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共投资法和公私合营投资法的规定,就国防用地向国防部、公安部向总理报告,请求总理考虑和批准收回国防用地、公安用地及附属资产以实施该项目;
d) 本条款 a、b、c 点所列项目的土地面积,在填海造地后,在依法审查和调整规划时,必须予以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