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土地法》,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土地征用案例有哪些?
根据最新《土地法》,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土地收回案件有哪些?这是阮文述先生(义安省清章县)关注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4条规定了涉及国防和安全的土地征用案件如下:
1. 凡涉及国防用地规划或公安用地规划中列明的国防用地和公安用地,且该等土地系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划拨给地方用于实施国家和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须经国防部长(国防用地)和公安部长(公安用地)同意。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省人民委员会应负责报总理审议决定。
2. 对于为履行国防和安全任务必须征用的土地,但尚未纳入国防用地规划或安全用地规划的情况,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环境部和土地所在省的人民委员会,向总理报告,供其考虑和批准征用土地,并在实施后根据法律规定对规划进行审查和调整时,应当进行更新。
3. 为实施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需要收回国防和安全用地及附属资产,并移交给地方,但预计收回的土地面积尚未在国防用地规划或安全用地规划中确定为移交给地方的土地,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a) 对于根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和《投资法》的规定,由国民议会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在国民议会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后,总理应当考虑和批准收回国防和安全用地以及附着于该用地的资产,以实施该项目;
b) 对于总理有权根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营投资法和投资法的规定决定和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总理应当在考虑、决定、批准和批准投资政策的同时,考虑和批准收回国防和安全用地以及附着于该用地的资产来实施该项目;
c) 对于本条款第a点和第b点未规定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公私合营投资项目,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共投资法和公私合营投资法的规定,就国防用地向国防部、公安部向总理报告,请求总理考虑和批准收回国防用地、公安用地及附属资产以实施该项目;
d) 本条款 a、b 和 c 点所列项目的土地面积在恢复后,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和调整规划时必须进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