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新《土地法》规定了哪些与国防安全有关的土地收回情形?

PL February 3, 2025 10:27

根据新《土地法》收回与国防安全有关的土地案件?这是阮文术先生(义安省青章县)关心的问题。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84条规定,与国防安全有关的土地收回情形如下:

1. 开垦列入国防土地使用计划或安全土地使用计划的国防安全土地,即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为国家、公共利益而向地方移交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土地,必须经国防部长(国防用地)和公安部长(安全用地)同意。如有不同意见,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报请总理审议决定。

2.因执行国防安全任务必须收回土地,但尚未纳入国防土地使用规划或安全土地使用规划时,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应商资源环境部、土地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报政府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土地,并在实施后依法审查、调整规划时予以更新。

3.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需要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移交地方,但国防用地使用规划、安全用地使用规划未确定预计收回土地面积作为移交地方用地时,适用下列规定:

a) 对于根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作方式投资法、投资法等规定属于国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国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后,政府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该项目;

b) 对于根据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法、投资法等规定属于政府总理有权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政府总理在审议、决定、批准和批准投资政策的同时,还应当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该项目;
c) 对于本款a点、b点未规定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公私合作投资项目,省人民委员会应配合国防部(国防用地)和公安部(安全用地)报请政府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项目,并依据公共投资法和公私合作方式投资法的规定,作出投资决定;

d)本款a、b、c点规定的项目收回后的土地面积,依法审查、调整规划时应当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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