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规定,涉及国防安全土地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新《土地法》收回与国防安全有关的土地案件?这是阮文术先生(义安省青章县)关心的问题。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84条规定,与国防安全有关的土地收回情形如下:
1.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纳入国防土地使用计划或安全土地使用计划的国防安全土地,为实施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发展项目,需要移交地方使用的,由国防部长(负责国防土地)和公安部部长(负责安全土地)协商一致。如发生分歧,由省人民委员会负责报请总理审议决定。
2.因执行国防安全任务必须收回土地,但尚未纳入国防土地使用计划或安全土地使用计划时,国防部长、公安部长应商资源环境部、土地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报请政府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土地,并在实施后依法审查、调整规划时予以更新。
3.为国家、公共利益实施社会经济发展项目,需要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移交地方使用,但国防用地利用规划、安全用地利用规划未确定拟收回土地面积为移交地方使用时,适用下列规定:
a) 对于根据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法、投资法等规定属于国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的项目,国会决定、批准投资政策后,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该项目;
b) 对于根据公共投资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法、投资法等规定属于政府总理有权决定、批准的投资政策项目,政府总理在审议决定、批准和批准投资政策的同时,还应当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项目;
c) 对于本款a、b点未规定的公共投资项目和公私合作投资项目,省人民委员会应配合国防部(国防用地)、公安部(安全用地)报请政府总理审议批准收回国防安全用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用于实施项目,并依据公共投资法、公私合作方式投资法的规定作出投资决定;
d)本款a、b、c点所列项目收回后的土地面积,在依法审查、调整规划时应当予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