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就班韦水电站淹没区土地补偿问题征求政府意见

天鸿 DNUM_CDZAFZCACD 06:40

(Baonghean.vn)——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向工业和贸易部下发了一份关于解决与 Ban Ve 水电站项目洪泛区土地补偿和支持有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文件。

班韦水电站项目于2003年获得越南总理批准,并于2010年投入运营。但该项目在洪泛区土地补偿和支持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班韦水电站库区。图片来源:Tien Hung

根据现行规定,拥有水电项目水库淹没水位以上土地的农户,有权按照政府总理关于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特殊政策的第64/2014/QD-TTg号决定第5条第3、4款的规定,办理土地补偿费及扶持档案。其中,第3款规定,根据政府2008年10月20日第112/2008/ND-CP号议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拥有位于水库保护走廊外生产用地的移民户,搬迁至距离原生产地点5公里以上的安置区,收回土地的,将获得土地补偿费。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土地收回及土地补偿费。

第四款规定,根据政府2008年10月20日第112/2008/ND-CP号议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用地区域位于水库防护走廊以外,且居住地与生产用地区域距离不足5公里,但没有通往生产用地区域道路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收回土地,并对土地给予补偿。

但根据第64/2014/QD-TTg号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决定生效前已经完成补偿、扶持和安置支出的项目、项目和已经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项目、项目,不受本决定的约束。据此,越南电力集团于2005年5月19日以第1291/QD-EVN-QLXD-KTDT号决定批准了《班韦水电站项目补偿、支持和移民安置详细计划》,工业部(现为工贸部)于2005年3月16日以第1174/CV-NLĐK号文件批准了《班拉水电站项目(现为班韦)补偿、移民安置暂行规定》。其中,土地补偿仅提供给项目影响区(水库淹没区域,海拔200米以下)内的农户。因此,拥有位于班韦水电站淹没水位以上土地的农户没有资格准备土地补偿和支持材料。

但实际上,按照政策实施项目后,位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内拥有住宅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农户必须随村集体搬迁,无法继续在此土地上居住和生产。此外,截至目前,班韦水电站补偿和土地补助档案的编制工作尚未完成,祥阳县人民委员会尚未批准补偿和土地补助的详细计划,无法作为发放资金给农户的依据。因此,必须对淹没区内的农户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和场地清理,以便对迁入地和迁出地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偿,就像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内的农户一样。

一户人家回到湖边,搭建临时住房,用于生产。摄影:田洪

另一方面,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8月15日颁布的第48/2014/QD-UBND号关于调整三类森林规划的决定,居民家属洪泛区以上的大部分土地属于防护林规划范围,但已向居民家属发放了林地使用权证。因此,目前仍有部分居民家属返回原址(班韦水电站库区)从事生产经营,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影响了土地管理,影响了当地治安秩序。

因此,为确保班韦水电站移民的权利,有效实施土地管理、安全与秩序,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已发文提请工贸部提请政府总理批准制定计划,根据第64/2014/QD-TTg号决定第5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对班韦水电站淹没区实施土地补偿与支持。

天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