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代表提议专门立法解决水循环问题,以确保用水安全。
(Baonghean.vn)——6月5日下午,越南国会继续按工作计划分组讨论了《水资源法(修订)》和《信贷机构法(修订)》草案。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与北干省和薄寮省的国会代表代表团进行了讨论。
关于《水资源法(修订)》草案,义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黄氏秋贤代表指出,虽然地下水和海水不在该法管辖范围内,但该法条文中零星提及了与地下水和海水相关的问题。因此,代表要求起草机构对此问题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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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第三组讨论会概况。照片:南安 |
据该代表称,该法律颁布时,与法律的宣传和传播相关的问题在许多文件中都有规定,因此有人提议在法律草案中删除有关水资源教育传播的规定。
特别是,据义安省代表称,水循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当前解决与水安全相关的挑战性问题的当务之急之一。
因此,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就此问题单独制定一条条款,内容包括:哪些地区需要再生利用水资源?再生水将用于哪些活动?同时,应建立机制鼓励和投资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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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秋贤代表在水资源法(修订版)草案讨论会上发言。照片:南安 |
虽然赞同对最低流量进行监管的观点,但据义安省代表称,实际上,最低流量的实施正在减少河流流量,影响水生生物,并影响下游用水。许多机构在管理和运营水坝时也经常违反最低流量规定。
因此,黄氏秋贤女士建议,负责确定最低流量的机构必须具有代表性,同时必须保持客观性。在确定最低流量时,必须确保上下游水资源的公平利用;必须向民众公布最低流量标准,并鼓励民众监督。
与会代表还一致认为,以“自然流量、环境流量”取代“最低流量”对当前环境更为公平。此外,黄氏秋贤女士指出,越南是河流下游国家之一,因此,制定适当的最低流量标准将有助于与邻国达成水资源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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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下午,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在第三组讨论会上。照片:南安 |
关于《水资源法(修订)》草案,义安省代表团代表、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表示:一个巨大的问题是,生活用水价格的计算并不准确,与实际水价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初步计算显示,水价仅为实际水价的一半左右。
据该代表称,这种情况导致诸多后果,尤其是生活用水质量几乎无法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实际上,由于投资净水系统、从外部购买更多水等额外成本,每个家庭不得不为清洁水支付远高于成本的价格;……
水价过低既不利于人们节约用水,也不利于企业投资建设农村地区的自来水系统。因此,代表黄明孝建议在法律草案中纳入关于自来水价格的具体规定。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也表示,有必要明确界定《水资源法》(修订版)与国会责成政府研究的《供水和排水法》项目之间的关系;计算并确定适当的家庭用水价格;并鼓励提高家庭用水质量。
“我认为这项规定需要非常谨慎地评估,因为如果按照法律规定这样削减,主要股东将不得不立即从信贷机构撤资。这将对股市产生巨大影响,”义安省代表分析道。
黄明孝先生还表达了担忧,即降低草案中规定的股权比例是否会影响防止交叉持股。因为许多研究表明,现行《信贷机构法》规定的股权比例已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这位代表指出,关键问题在于相关人员之间缺乏监督检查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信贷机构组织和运营的检查审查规定。
对于《信贷机构法(修订)》草案中继续降低信贷机构中组织和个人的持股比例的情况,代表黄明孝同意国会经济委员会的提议,即不应追溯适用于现有公司和信贷机构,以确保市场稳定,特别是股票市场稳定,并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