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代表建议对水循环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确保水资源安全。
(Baonghean.vn)——6月5日下午,国会继续进行工作安排,分组讨论了《水资源法》(修正案)和《信贷机构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干省、薄寮省国会议员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了讨论。
关于《水资源法》(修订草案),乂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黄氏秋贤代表表示,虽然地下水和海水不在该法的范围内,但该法的条款中散布着与地下水和海水相关的规定。因此,代表要求起草机构明确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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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第三组讨论会概况。摄影:南安 |
该代表介绍,在《水法》颁布时,许多文件都对水法宣传普及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建议在《水法草案》中删除关于水利教育普及的规定。
特别是,义安省代表指出,水循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当前解决水安全挑战的紧迫解决方案之一。
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就此问题单独规定一条,其中提及以下内容:哪些领域需要再生利用水资源?再生水将用于哪些活动?同时,应建立鼓励和投资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体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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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氏秋贤代表在《水资源法》(修订草案)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南安 |
义安省代表赞同限制最低流量的观点,但他认为,实际上,限制最低流量会减少河流流量,影响水生生物,并影响下游用水。许多机构在管理和运营大坝时也经常违反最低流量规定。
因此,黄氏秋贤女士建议,制定最低流量标准的机构必须具有代表性,同时必须客观公正。在确定最低流量时,必须确保上下游水资源的公平利用;最低流量标准必须向公众公布,并鼓励公众监督。
代表们还一致认为,用“自然流量、环境流量”取代“最低流量”对当前环境更加公平。此外,黄氏秋贤女士表示,越南是位于河流下游的国家之一,因此,规范适当的最低流量将有助于与邻国达成水资源共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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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下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参加第三组讨论会。图片来源:南安省 |
关于《水资源法》(修正案)草案,越南义安省代表团代表、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黄明孝表示:“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生活用水价格没有经过正确计算,也没有与实际水价进行充分对比。根据初步测算,实际水价仅为实际水价的一半左右。”
代表认为,这种现状会带来诸多后果,尤其是生活用水的质量几乎得不到保障。与此同时,由于投资水过滤系统、从外部购买更多水等额外成本,每个家庭实际支付的清洁水价格远高于其成本;……
水价过低,不利于民众节约用水;同时,也不利于企业投资建设农村地区的家庭供水系统。因此,黄明孝代表建议,在水法草案中考虑对家庭供水价格作出具体规定。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还表示,必须明确界定《水资源法》(修正案)与国会责成政府研究的《供水排水法》草案之间的关系;计算和确定适当的生活水价,鼓励改善家庭供水质量。
“我认为这项规定需要非常谨慎地评估,因为如果依法减少这么多,大股东将不得不立即从信贷机构撤资。这将极大地影响股市。” 义安省代表分析道。
黄明孝先生还对草案中降低股权比例是否对防止交叉持股产生影响表示担忧。因为许多研究表明,根据现行《信贷机构法》的规定,目前的股权比例已确保符合国际惯例。
该代表认为,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缺乏对相关人员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信贷机构组织和运营的检查和审核规范。
对于《信贷机构法》(修正案)草案中仍要求降低组织和个人在信贷机构中的持股比例的问题,黄明孝代表赞同国会经济委员会的建议,即不应将该规定追溯适用于现有的公司和信贷机构,以确保市场特别是股市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