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飞行”案:四名被告被判处终身监禁

阮雄 DNUM_CIZAHZCACD 19:24

被告人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秘书)收受贿赂253次,总额超过426亿越南盾,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三名被告人阮氏香兰、武英俊和黄文雄也被判处无期徒刑。

经过三个星期的审理和评议,7月28日下午,河内市人民初审法院在武光辉法官的主持下,对“营救航班”案5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这些被告人分别涉及外交部和多个省市的“行贿”、“受贿”、“行贿”、“利用职务便利”和“侵占财产”等罪名。

然而,审判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被告人朱春勇(原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举手发言,但审判长没有同意,并表示:“审判委员会已经进行了讨论,被告人在宣判前已经表达了最终意见。今天是宣判日,如果被告人朱春勇有任何意见,他将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宣判前,审判庭公布了传唤到庭的证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员名单,其中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缺席。

陪审团。

合议庭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总结后,认为本案的程序决定无异议,均符合规定。从内容来看,该案中,25名被告被确定收受贿赂近1670亿越盾;滥用职权,造成超过100亿越南盾的损失。此外,23名企业代表行贿总额超过2260亿越南盾; 4人行贿总额超过740亿越南盾,并诈骗245亿越南盾资产。

据审判小组介绍,部分被告人表示,他们在办理“救援航班”许可手续时,并未索取或骚扰企业,仅收受金钱作为答谢,而非贿赂。《刑法》第354条和2018年《反腐败法》规定,不得收受与其所负责工作或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礼物。

在航班许可发放时,许多企业面临困境,遭到拒绝或未予回应。一些企业提前一天获得批准,并因此遭受损失。因此,许多企业联系被告寻求帮助,要求增加“救援航班”、增加乘客数量并尽早获得许可。

被告人在庭审中。

此后,被告人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秘书)及其他多名被告不断骚扰企业代表;其他被告并未索要费用,而是承诺支持熟悉的企业,并收取金钱作为回报。这些金钱的数额取决于航班数量、乘客人数以及企业利益的平衡,有时高达数十亿越南盾。收受金钱的情况屡见不鲜,金额甚至超过正常收入的数百倍。

庭审中,企业被告人表示,如果不给钱,就不会给予优惠条件;给钱是为了利益分享,希望继续获得飞行许可。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收受钱财作为“感谢”,实质上构成“受贿”,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受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讨价还价,强迫企业支付钱财;二是含糊其辞、不履行职责,刁难企业,强迫企业支付钱财以获得飞行许可。部分被告人串通一气,共分受贿款,应予严惩​​。

被告人黄文雄被判处终身监禁。

这批收受贿赂的被告人均身居要职,但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和职务之便,对企业进行骚扰,并建立强迫企业行贿的机制。

对于该组被告人实施受贿犯罪,合议庭审理查明,他们通过向多名有职务、有权力的被告人提供贿赂,希望获得便利条件。有的企业多次提供贿赂,数额特别大,从而获得优待,在目标市场组织更多航班。

被告人阮氏香兰被判处终身监禁。

“向被告位高权重者提供金钱以使其企业受益,这构成贿赂。辩方辩称,根据越南文化,这只是一笔答谢款,这种说法不可接受。”主审法官表示。

对于被告人阮英俊(原河内市警察局副局长)等犯有行贿罪的被告人群体,审判小组认定,他们利用与上级官员的熟识,帮助多家企业和个人支付金钱以获得飞行许可,或用金钱“摆平案件”。被告人阮英俊还被认定为行贿数额特别巨大(280万美元),因此应从重处罚,以达到震慑、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被告人范忠建被判处终身监禁。

对于被告人陈越泰(原驻马来西亚大使)等一批原驻外使馆官员、大使等被告人,审判合议庭认定,他们均具有履行公职的职务和职权,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刑期超期服刑人员的便利条件,收受其钱财,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于被告人黄文雄(原侦查安全局局长),审判合议庭查明,被告人黄文雄是负责调查“救援飞行”案的高级侦查员,但被告人曾多次在被告人阮英俊(原河内市警察局副局长)的家中会见被告人阮氏清恒(原蓝天公司副总经理)。

在会谈中,被告Hung指示被告Hang,并通过Hang指示被告Le Hong Son(蓝天公司总经理)出庭作证。因此,被告Hang和被告Son付钱给被告Tuan,要求被告Hung“解决案件”。

被告人汤英勇有期徒刑16年。

在调查和庭审中,被告Tuan声称他已将从Hang处收到的220万美元转交给Hung,以便Hung能够照顾Hang和Son,使他们免于被起诉。尽管被告Hung否认收受过被告Tuan的任何款项,但被告Hung确认他曾多次与被告Hang见面,并在该机构总部收到过被告Tuan送来的一个公文包。

虽然被告人洪某否认收受金钱,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且不诚实,故无从采纳。被告人洪某利用其担任安全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向被告人段某和被告人杭某提供了一些情报。此后,被告人洪某还要求被告人杭某向检察院(专业部门)支付金钱以“修复案件”。被告人洪某通过被告人段某收受被告人杭某的金钱,从而构成诈骗、侵占财产罪(金额达80万美元)。因此,被告人洪某的无罪主张无从采纳。

被告人朱春勇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被告人范忠坚(原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书记)收受贿赂253次,共计426亿多越南盾。审判合议庭认为,检察院代表建议对被告人范忠坚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人Kien改口供述,如实供述,悔罪表现,并感化家人赔偿损失共计420多亿越南盾。此外,被告人的生父和岳父都是战争伤残军人……因此,审判庭认为没有必要永久剥夺被告人Kien的社会生活,只需判处监禁,以劝诱犯罪分子自首即可。

合议庭认为,本案是一起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社会生活,引起社会公众不满,造成了不良舆论,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以达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

被告人陈文谭有期徒刑6年。

经分析评估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结合其犯罪情节,酌情从轻、从重处罚,合议庭判决:

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秘书)收受426亿越南盾贿赂,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死刑)。

武英俊(原总参谋部移民局副局长)收受贿赂超过270亿越南盾,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19至20年有期徒刑)。

阮氏香兰(外交部领事局原局长)收受贿赂25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18至19年有期徒刑)。

苏英勇(原外交部副部长)收受贿赂215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13年)。

杜黄松(外交部领事司原副司长)收受贿赂12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检察院建议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

武士强(原总参谋部、移民局官员)收受贿赂9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9年。

陈文优(原移民局副局长)收受贿赂76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陈文新(广南省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因收受50亿越南盾贿赂,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阮光灵(原副总理助理)收受贿赂4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阮进丹(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专员)收受贿赂3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入狱5年。

阮青海(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主任)收受贿赂3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入狱6年。

阮梅英(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专员)收受贿赂3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6年。

阮红河(原越南驻日本大阪总领事)收受贿赂2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朱春勇(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收受贿赂2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武鸿光(越南交通部民航局航空运输司原副司长)收受贿赂近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武红南(原越南驻日本大使)收受贿赂18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黎俊英(原外交部领事司司长)收受贿赂近18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2个月。

吴光俊(原交通部国际合作司专家)收受贿赂18亿余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黄文雄(原安全侦查局第五局局长)诈骗、挪用80万美元,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19至20年有期徒刑)。

陈明俊(泰和建设股份公司董事长)骗取、侵占越南盾近57亿越南盾资产,行贿近8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武玉明(原越南驻安哥拉大使)收受贿赂8.64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刘俊勇(原外交部领事司公民保护部副部长)收受贿赂5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18个月。

蓝天公司副总经理阮氏青恒和黎洪山受贿100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11年。

黎洪山(蓝天公司总经理)和阮氏清恒受贿100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10年。

黄耀模(安平公司总经理)受贿34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阮进孟(越南旅游公司副总经理)受贿近28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武水阳(越南旅行社董事长)受贿24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36个月缓刑。

黄英剑(河内)受贿228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6年。

Nguyen Thi Tuong Vy(ATA越南公司董事)受贿近1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武氏红(明玉公司董事长)受贿近110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另一案件的30个月有期徒刑合并,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

黎文义(一明公司董事)受贿95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Tran Thi Mai Xa(MasterLife公司董事)受贿8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黎氏玉英(原越共中央外事委员会官员)受贿76亿多越南盾,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阮氏贤(河内)行贿41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Dao Minh Duong(Vijasun股份公司董事)受贿35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36个月缓刑。

阮氏勇行(G 19 越南有限公司董事长)受贿3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潘氏梅(河内圣河国际股份公司董事)受贿23亿余越南盾,被判处30个月缓刑。

武明胜(顺安投资贸易公司经理)受贿2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30个月缓刑。

阮世勇(Sang Trong公司董事)受贿1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24个月缓刑。

陈红河(Sao Viet国际公司董事长)受贿16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24个月。

范碧恒(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受贿近12亿越南盾,被判入狱20个月。

陈越泰(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被判入狱4年。

阮黎玉英(原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二等秘书)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被判入狱30个月。

阮黄灵(原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二等秘书)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被判入狱30个月。

Dang Minh Phuong(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前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和职权,被判入狱18个月。

阮英俊(河内市警察局原副局长)受贿金额达61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万越南盾。

陈国俊(越南贸易促进股份公司董事长、越南旅游局局长)受贿74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入狱3年。

裴辉黄(原卫生部预防医学司传染病控制司专家)收受贿赂金额超过33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罚款5000万越南盾。

范氏金银(原政府监察院行政部官员)收受贿赂近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15个月。

李进雄(原越南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一等秘书)收受贿赂4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Tran Tien(Phi公司董事)受贿6亿余越南盾,被判处18个月缓刑。

范巴山(泰和建筑股份公司员工)受贿5.2亿越南盾,被判处18个月缓刑。

高德协(铁道工会公司经理)受贿4.85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18至20个月监禁。

陶氏忠水(河内)受贿4.37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15个月缓刑。

除监禁外,受贿团伙的21名被告还被分别处以1亿越南盾的罚款。

阮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