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飞行”案:4名被告被判处终身监禁
被告人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秘书)收受贿赂253次,共计超过426亿越南盾,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三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无期徒刑:阮氏香兰、武英俊和黄文雄。
经过三个星期的审理和评议,7月28日下午,河内市人民初审法院在法官武光辉的主持下,对“营救航班”案5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这些被告人分别涉及外交部和多个省市的“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侵占财产罪”。
然而,审判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被告人朱春勇(原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举手发言,但审判长不予采纳,并表示审判委员会已经商议,被告人在宣判前已经表达了最终意见。今天是宣判日,被告人朱春勇如有任何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
宣判前,审判委员会公布了将传唤出庭的证人及相关权利义务人员名单。其中,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缺席。

陪审团。
庭审总结了庭审过程后,合议庭认为,本案程序性裁定无人提出异议,所有裁定均符合规定。关于案件内容,本案中,25名被告人被认定收受贿赂近1670亿越南盾;滥用职权造成损失100多亿越南盾。此外,23名代表企业的个人行贿总额超过2260亿越南盾;4名个人行贿总额超过740亿越南盾,骗取和侵占财产245亿越南盾。
据审判委员会介绍,部分被告人表示,他们在办理“救援航班”许可手续时,并未索取或骚扰企业,仅收受金钱作为答谢,并无受贿行为。《刑法》第354条和2018年《反腐败法》均规定,不得收受与其所负责工作或所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馈赠。
在发放飞行许可时,许多企业遇到困难,被拒绝或没有回应。有些企业提前一天获得批准,造成损失。因此,许多企业联系被告寻求帮助,要求增加“救援航班”,增加乘客数量,并尽早获得批准。

被告人在庭审中。
此后,被告人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的秘书)和其他几名被告人不断骚扰企业代表;其他被告人并未索要费用,而是承诺支持熟悉的企业,并收取金钱作为回报。这些金钱的数额是根据航班数量、乘客人数以及企业利益的平衡而定,有时高达数十亿越南盾。收受金钱的情况屡见不鲜,金额甚至超过正常收入的数百倍。
庭审中,企业被告人表示,如果不给钱,就不会给予优惠条件;给钱是为了利益分享,希望继续获得飞行许可。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收受钱财作为“感谢”,实质上构成“受贿”,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受贿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讨价还价,强迫企业支付钱财;二是刁难企业,含糊其辞、不履行职责,强迫企业支付钱财以获得飞行许可。部分被告人串通一气,共分受贿款,应当予以严惩。

被告人黄文雄被判处终身监禁。
该批受贿嫌疑人均身居要职,但利用疫情和职务之便,对企业进行骚扰,并建立强制企业行贿机制。
对于该犯罪嫌疑人团伙实施受贿犯罪,合议庭审理查明,他们通过向多名有职务、有权力的被告人提供贿赂,希望获得便利,有的企业多次提供贿赂,数额特别大,从而获得优待,在目标市场组织更多航班。

被告人阮氏香兰被判处终身监禁。
“向被告有权有势者提供金钱以使其企业受益被视为贿赂。辩方辩称,根据越南文化,这只是一笔感谢款项,这种说法是不可接受的。”主审法官表示。
对于被告人阮英俊(河内市原副警察局长)等犯有行贿罪的被告人团伙,审判小组认定,他们利用与上级关系密切的便利,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行贿获取飞行许可,或以金钱“摆平案件”。被告人阮英俊还被认定为行贿数额特别巨大(280万美元),应从重处罚,以达到震慑、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被告人范忠建被判处终身监禁。
对于被告人陈越泰(原驻马来西亚大使)等一批原驻外使馆官员、大使等被告人,审判委员会认定,他们是具有公职、职权和职责的人,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刑期超期服刑人员的利益,收受其钱财,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于被告人黄文雄(原安全侦查局局长),审判合议庭认定,被告人黄文雄是负责调查“救援飞行”案的高级侦查员,但被告人曾多次在被告人阮英俊(原河内市警察局副局长)的家中会见被告人阮氏清恒(原蓝天公司副总经理)。
在会谈中,被告人Hung指示被告人Hang,并通过Hang指示被告人Le Hong Son(蓝天公司总经理)出庭作证。因此,被告人Hang和被告人Son支付了金钱,要求被告人Tuan支付给被告人Hung,以“解决案件”。

被告人To Anh Dung被判入狱16年。
在调查和庭审中,被告Tuan表示,他已将从Hang处收到的220万美元转交给Hung,以便Hang和Son免受刑事起诉。尽管被告Hung否认收受过被告Tuan的任何钱财,但被告Hung确认他曾多次与被告Hang见面,并在该机构总部收到过被告Tuan送来的一个公文包。
虽然被告人洪某否认收受钱财,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洪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诚实,缺乏采信依据。被告人洪某利用其担任国家安全侦查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被告人段某和被告人杭某提供了一些情报。之后,被告人洪某还要求被告人杭某向检察院(专业部门)支付款项,以“办案”。被告人洪某通过被告人段某收受被告人杭某的钱财,构成诈骗、侵占财产罪(金额80万美元)。因此,被告人洪某的无罪辩护不能成立。

被告人朱春勇有期徒刑3年。
本案中,被告人范忠坚(原卫生部副部长杜春选书记)收受贿赂253次,共计426亿多越南盾。审判合议庭认为,检察院代表建议对被告人范忠坚判处死刑是适当的。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人Kien改变证言,如实供述,悔罪表现,并感化家人赔偿损失共计420多亿越南盾。加之被告人的生父和岳父均为战争伤残军人……因此,审判庭认为没有必要将被告人Kien永久驱逐出社会,只需判处监禁,以鼓励犯罪分子自首即可。
合议庭认为,本案为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社会生活,引起社会公众不满,造成不良社会舆论,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以达到教育预防犯罪的目的。

被告人陈文谭有期徒刑6年。
审判合议庭对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判处:
范忠建(原卫生部副部长秘书)因收受426亿越南盾贿赂,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死刑)。
武英俊(原总参谋部移民局副局长)收受贿赂27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院建议判处19至20年有期徒刑)。
阮氏香兰(原外交部领事局局长)收受贿赂25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无期徒刑(检察院建议判处18至19年有期徒刑)。
苏英勇(原外交部副部长)收受贿赂215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13年)。
杜黄松(外交部领事司原副司长)收受贿赂12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检察院建议判处9至10年有期徒刑)。
武士强(原总参谋部、移民局官员)收受贿赂9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9年。
陈文优(原移民局副局长)收受贿赂76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陈文新(原广南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因收受50亿越南盾贿赂,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
阮光灵(原副总理助理)收受贿赂4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阮进丹(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专员)收受贿赂36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5年。
阮青海(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主任)收受贿赂36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6年。
阮梅英(原政府办公厅国际关系部专员)收受贿赂3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6年。
阮红河(原越南驻日本大阪总领事)收受贿赂2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朱春勇(河内市人民委员会原副主席)受贿2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武鸿光(越南交通部民航局航空运输司原副司长)收受贿赂近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武红南(前越南驻日本大使)收受贿赂18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黎俊英(原外交部领事司司长)收受贿赂近18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2个月。
吴光俊(原交通部国际合作司专家)收受贿赂18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黄文雄(原安全侦查局第五局局长)诈骗、挪用80万美元,被判处终身监禁(检察机关建议判处19-20年监禁)。
陈明俊(泰和建筑股份公司董事长)诈骗、侵占越南盾近57亿越南盾,并收受贿赂近8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武玉明(原越南驻安哥拉大使)收受贿赂8.64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刘俊勇(外交部领事司公民保护部原副部长)收受贿赂5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18个月。
蓝天公司副总经理阮氏青恒和黎洪山受贿100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黎洪山(蓝天公司总经理)和阮氏清恒受贿100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10年。
黄耀模(安平公司总经理)受贿34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阮进孟(越南旅游公司副总经理)受贿近28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7年。
武水阳(越南旅行社董事长)受贿24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36个月缓刑。
黄英剑(河内)受贿228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6年。
Nguyen Thi Tuong Vy(ATA越南公司董事)受贿近1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4年。
武氏红(明玉公司董事长)受贿近110亿越南盾,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另一案件的30个月有期徒刑合并,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
黎文义(Nhat Minh公司董事)受贿95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陈氏梅舍(MasterLife公司董事)受贿80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黎氏玉英(原越共中央外事委员会官员)受贿76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阮氏贤(河内)行贿41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Dao Minh Duong(Vijasun股份公司董事)受贿35亿多越南盾,被判处36个月缓刑。
阮氏勇行(G 19 越南有限公司董事长)受贿 30 多亿越南盾,被判入狱 30 个月。
潘氏梅(河内圣河国际股份公司董事)受贿23亿多越南盾,被判处30个月缓刑。
武明胜(顺安投资贸易公司经理)受贿20多亿越南盾,被判处30个月缓刑。
阮世勇(Sang Trong公司董事)受贿1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24个月缓刑。
陈红河(Sao Viet International Company 董事)受贿16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24个月。
范碧姮(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受贿近12亿越南盾,被判入狱20个月。
陈越泰(前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职权便利,被判入狱4年。
阮黎玉映(原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二等秘书)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被判入狱30个月。
阮黄灵(原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二等秘书)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犯职务之便,被判入狱30个月。
Dang Minh Phuong(越南驻马来西亚大使馆前官员)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和职权,被判入狱18个月。
阮英俊(河内市警察局原副局长)受贿金额达616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5年监禁,罚款5000万越南盾。
陈国俊(越南贸易促进股份公司和越南旅游局局长)收受贿赂超过74亿越南盾,被判入狱3年。
裴辉黄(原卫生部预防医学司传染病控制部专家)受贿33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30个月监禁,罚款5000万越南盾。
范氏金银(原政府监察院行政部官员)受贿近20亿越南盾,被判入狱15个月。
李进雄(越南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原一等秘书)收受贿赂4亿多越南盾,被判入狱30个月。
陈进(Phi公司董事)受贿6亿多越南盾,被判处18个月缓刑。
范巴山(泰和建筑股份公司员工)受贿5.2亿越南盾,被判处18个月缓刑。
高德协(铁道工会公司经理)受贿4.85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18至20个月监禁。
陶氏忠水(河内)受贿4.37亿越南盾以上,被判处15个月缓刑。
除监禁外,受贿团伙的21名被告还被处以每人1亿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