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康公司夫妻董事被判刑
(Baonghean.vn)——经过长时间的审议,9月28日下午,省人民法院以“欺诈性侵占财产”和“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名,对明康公司经理阮氏秋和明康市区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阮廷康判处有期徒刑。
此前,乂安省人民法院于2日(9月20日和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对2名被告人——明康贸易有限公司(明康公司)经理阮氏秋和明康市区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阮廷康的刑事案件,罪名是“诈骗侵占财产”和“滥用信托侵占财产”。

根据起诉书,该项目明康市区由明康公司投资的兴建酒店、超市、医药-医疗器械经营和住房综合体的项目(全名:在荣市义富乡兴建酒店、超市、医药-医疗器械经营和住房综合体的项目)已四次调整规划。
根据2007年批准的规划,该项目共有各类土地74块。自2011年起,明康公司开始让个人和组织签署土地出资合同;同时,将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贷款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将项目中一些虚构的土地转让给某些人,侵占资产。该公司已与250名个人签署了305份出资合同,325块土地,金额超过543十亿越南盾

不仅如此,被告人阮氏秋、阮廷康还利用不真实的土地、已经出售给他人的土地、或者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土地,以出资合同的形式继续作为抵押向其他个人、单位贷款……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起诉书观点一致,建议对被告人阮廷强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判处无期徒刑,以“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对被告人阮氏秋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以“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4年。
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辩称,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财产罪”,因为在签订出资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已明确表示出资后将获得部分利润或者在项目建成后按原价购买项目土地的意愿。
但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提供大量虚假信息,使个人和组织能够签订合同,转让不存在的土地,并收取款项归个人使用,因此以“侵占财产罪”起诉被告人完全有理有据,不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根据案件内容及庭审诉讼情况,合议庭裁定:明康公司有两名出资人,分别为阮氏秋和阮廷强。阮氏秋虽然是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阮廷强负责管理和指挥。被告人阮氏秋作为普通共犯实施犯罪,被告人阮廷强在本案中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氏秋作为共犯受审。
被告人均构成两次以上加重情节。关于减轻情节,被告人均诚实、坦白、悔罪。被告人阮廷强承认,如侦查警察和检察机关所述,他签署了出资合同并收取款项用于向银行支付利息。但被告人阮廷强承认,签署出资合同是为了使个人和组织(受害人)在项目完成后获得收益,他本人并未挪用这些受害人的财产。因此,被告人阮廷强承认自己实施了该行为,但由于其法律意识有限,对其行为并不知情。
合议庭决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廷强有期徒刑20年、以“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阮氏秋有期徒刑12年,共计有期徒刑30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氏秋有期徒刑12年、以“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阮氏秋有期徒刑8年,共计有期徒刑20年,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赔偿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