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75/2023/ND-CP号法令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
(Baonghean.vn)——越南社会保障局刚刚向各省和直辖市社会保障局、国防部社会保障局和人民公安社会保障局(统称各省社会保障局)发出第3452/BHXH-CSYT号公函,关于执行政府2023年10月19日第75/2023/ND-CP号法令(第75号法令)。
为尽快落实第75号令,社会保险越南要求各省社会保险:按照第75号法令的规定,发放、换发健康保险卡,包括按照第75号法令第1条第5款的规定(参加抗战保卫祖国人员;为在家居住的革命贡献者服务人员)转换健康保险待遇等级代码。
同时,按照第75号令和第131/2021/ND-CP号令规定,补充新参保人员医保卡上记载的参保对象代码和医保待遇等级代码。

越南社会保障局要求省级社会保障局主动配合对象管理单位,对第75号令新增的下列对象进行审核、列出名单并发放医疗保险卡:烈士的配偶,已与其他男女结婚并按照《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第十六条第十款a点规定每月领取津贴的;抗法抗美安全区公社和革命安全区的人员,目前居住在抗法抗美安全区公社,且信息已在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居住地数据库中更新的; 2016-2020年期间居住在第二、第三地区公社和少数民族山区极度贫困村的少数民族,但根据政府总理的决定,这些公社在2021-2025年期间不再被列入第二、第三地区公社和少数民族山区极度贫困村的名单。
如果医保参保人同时属于多个不同类别,各省社保局将审核并比较其管理数据与待遇等级变更档案和换证对象名单。如果原医保卡的待遇等级低于新规定的待遇等级,则以最高待遇等级为准。

关于医疗保险体检、治疗程序,按照第75号议定第1条第6款修改补充的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体检、治疗时,必须出示带有照片的医疗保险卡或身份证;出示无照片的医疗保险卡时,必须出示由主管机关、组织出具的带有照片的下列身份证明文件之一或乡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学生所在教育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2022年9月5日第59/2022/ND-CP号议定关于规范电子身份识别和认证的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或二级电子身份识别文件。
对于在本法令生效日前进入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但自本法令生效日后出院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医疗保险法规定的待遇范围和待遇等级,依据第146/2018/ND-CP号法令第14条和本法令第1条第5款的规定予以支付。
第75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146/2018/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细化并指导了实施《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措施,自2023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法令为医疗保险诊疗创造了有利条件,保障了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权利。该法令新增了许多重要内容,例如:增加了若干由国家预算支持的医疗保险缴费对象群体,提高了若干对象群体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加强了各部委、行业、医疗诊疗机构在管理和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方面的作用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