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活动如何申报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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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近日,义安省税务局收到多家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申请,询问在省外经营时如何申报流动税。义安省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令,已作出回应。

Ng.H 发展投资股份公司请愿案,载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20/2023/CV-NH 号公文,关于处理跨省经营活动流动纳税申报案件的指示。

乂安税务局回复: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颁布的第 126/2020/ND-CP 号法令中对《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第 11 条第 1 款 b 点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报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地点的规定以及下列规定:

+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4款a、b点规定的在多个省级地区开展多种活动和业务的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其纳税申报档案提交地点为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省、市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等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增值税申报(包括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情况)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进行。

与上述规定相比,对于在多个省份地区开展多项活动、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其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地点应当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即向开展经营活动的省份或城市的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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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纳税筹划、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等都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图片说明

-关于纳税申报、税额计算、税额结算企业所得税的分配与缴纳: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申报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用于转让的房屋的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增值税(包括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情况)。此外,根据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7条关于指导实施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规定,以及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法令关于详细说明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规定,分配的情形包括房地产转让活动等若干情形......

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方法:对房地产转让活动所在省份按季度暂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最终确定为(=)各省房地产转让活动计算企业所得税收入乘以(x)1%。

-纳税申报、纳税清算、纳税:房地产转让活动须按季度申报纳税并缴纳预缴税款。纳税人无需按季度申报纳税,但须按照本条第2款b点规定,按季度确定应缴纳的预缴税款额,向房地产转让活动所在地省份的国家预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务结算:纳税人应按03/TNDN表申报、结算全部房地产转让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本通知附件二直属税务机关印发的03-8A/TNDN表《房地产转让活动收入享受地企业所得税税额分配表》附件中本条第二款b点的规定,核定各省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各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国家预算缴纳。

各省当年已缴纳的预缴税额(不包括因实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或租购、按进度收取客户预付款等收入而缴纳的预缴税额,但该项收入尚未纳入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在本通知附件二附表03-8A/TNDN表的各省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扣除,未完全扣除的,继续按照本通知附件二附表03/TNDN表在总机构汇算清缴时,从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少于本通知附件二03/TNDN表总机构税务清算申报表上税务清算应纳税额的,应当将剩余税款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按季度预缴的税款多于税务清算应纳税额的,认定为超额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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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房地产交易被视为临时税收,税务部门正试图对其进行监控和管理,以增加预算收入。图片:NH

根据上述规定,Ng.H发展投资股份公司为在义安省实施市区项目的投资方。该公司应按照政府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的规定申报增值税;按照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7条的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关于将2021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应在义安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转移到河内税务局的程序,请公司联系河内税务局寻求指导并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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