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经营活动如何申报营业税?
(Baonghean.vn)——近日,义安省税务局收到多家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申请,询问在省外经营时如何申报流动税。义安省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令,已作出答复。
2023 年 10 月 12 日第 20/2023/CV-NH 号公文中,Ng.H 发展投资股份公司关于处理跨省经营活动流动纳税申报案件的请求案件。
义安税务局回复: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6/2020/ND-CP号法令《关于细化《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规定》第11条第1款b点具体规定如下:
关于报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遵守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纳税申报地点以及下列规定:
+ 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4款a、b点规定的在多个省级地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其纳税申报资料提交地点为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省、市以外的经营活动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等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增值税申报(包括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情况)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进行。
与上述规定相比,对于在多个省份开展多项活动和业务的纳税人,其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地点应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省份或城市的税务机关申报。

-关于纳税申报、税额计算、税额结算,企业所得税的分配和缴纳:在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申报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的房地产转让活动的增值税(包括按进度向客户收取预付款的情况)。此外,根据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7条关于指导实施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规定,以及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法令关于细化税收征管法若干条款的规定,分配的情形包括房地产转让活动等若干情形......
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分配方法:房地产转让活动暂按季度缴纳并最终确定的各省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等于(=)各省计算房地产转让活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乘以(x)1%。
-纳税申报、纳税清算、纳税:房地产转让活动应按季度申报纳税并预缴税款。纳税人无需按季度申报纳税,但应按本条第2款b点规定,按季度确定预缴税款额,向房地产转让活动发生地所在省份的国家预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务结算:纳税人应按03/TNDN表申报、结算全部不动产转让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并按本通知附件二向直接税管理机关印发的03-8A/TNDN表,按不动产转让活动收入享受地企业所得税税额分配表附件中本条第二款b点的规定,核定各省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按本通知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向各不动产转让活动所在地的国家预算缴纳。
各省当年已预缴的税额(不包括因实施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房屋转让或租购、按进度预收客户款项等收入而预缴的税额,但该项收入尚未纳入当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在本通知附件二附表03-8A/TNDN号表各省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毕的,继续按照本通知附件二附表03-8A/TNDN号表总机构汇算清缴时房地产转让活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抵扣。
纳税人按季度预缴税款少于本通知附件二03/TNDN表总机构税务清算申报表上税务清算应纳税额的,应当将剩余税款向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按季度预缴税款多于税务清算应纳税额的,认定为多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本通知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Ng.H发展投资股份公司为在义安省实施市区项目的投资方。该公司应按照政府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的规定申报增值税;按照财政部2021年9月29日第80/2021/TT-BTC号通知第17条的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
关于将2021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在义安省应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转移到河内税务局的程序,请公司联系河内税务局寻求指导并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