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区、乡两级行政单位设置地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安排的指导意见
(Baonghean.vn)- 2023年11月30日,中央组织委员会发布第26-HD / BTCTW号指示,关于2023年至2030年期间在县和乡级行政单位安排实施的地方党机关、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组织、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的实施情况。

据此,实行行政单位(ADU)制度的地方党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的组织、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安排如下:
党组织安排
关于组织:
因同级行政单位合并、再合并而新设立的区、公社级行政单位,由上级党委常务委员会直接研究决定,在合并、再合并前同级行政单位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党的委员会;按照党的章程规定,任命党的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调整区界的区、社级行政单位,由省委常委会领导、指导落实党组织移交工作;党支部或党委所在地的上级党委负责办理党组织移交和党员集体活动接续手续;党支部或党委所在地的上级党委负责办理与调整区界对应的党组织和党员接收手续。
区级、公社级行政单位的党组织依照党的章程规定予以解散。
关于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人数;新成立的党委检查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人数: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届任期内,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党委委员、常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安排前同级党组织总人数减去离休、退休、调离工作的同志人数。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副书记、检查委员会副主任的人数上限不得超过安排前同级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员和副主任的人数减去离休、退休、调离工作的同志人数。
下届任期将按照政治局的规定和指示以及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
组织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
越南祖国阵线党委、中央各政治社会组织党委、中央青年团书记处依据各自组织章程,领导、指导和指导与党组织改组相适应的领导机构改组工作,尤其要注意三个问题:制定改组、组织调动和干部巩固方案;改组后行政单位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代表大会成立组织、确定第一届任期和计算任期顺序的程序;改组后行政单位第一届祖国阵线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政治社会组织副主席(副书记)人数不得超过行政单位改组前同级组织总数;同时,鼓励减少上述职位数量,以尽快符合一般规定。
省委常务委员会领导和指导祖国阵线党代表团、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党代表团,省(市)党代表团常务委员会领导和指导组织机构的安排、调动和干部队伍的整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行政单位祖国阵线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人数和安排后的行政单位政治社会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副书记)的人数。
区级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安排
自省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提交县级行政单位改组方案之日起,直至国会常务委员会就各相应行政单位安排作出决议生效,暂停选举和任命领导和管理职位,暂停招聘和接受需要改组的县级行政单位(机关、单位)专门咨询和支持机构、党委公共服务单位、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除非出现首长空缺,并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无法安排负责人的情况,此时可以选举和任命该职位。
省委常务委员会领导、指导和指导下属党委履行以下任务:(1)制定项目,决定设置,规定新设立的县级行政单位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和工作关系;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的规定,安排各机关、单位的正副负责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公务员(包括选举、任命)对担任领导职务但职务津贴低于未设立县级行政单位时,具备足够的素质、能力、标准、条件,距退休至少工作30个月的,在选举或聘任县级行政单位设立前职务或相当职务时,应当优先考虑;(2)制定和完善岗位名单和编制,与新设立的县级单位政治系统机关、单位同步调整新机关、单位公务员和公务员编制;(3)制定减少领导、管理人员的计划、路线图并组织实施,根据党和国家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简新机关、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减少冗余的公务员和公务员数量。
省委常务委员会领导、指示、指导下属党委安排、改组,减少新设机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至迟在设立机构决定生效之日起60个月内,按照一般规定执行;同时,继续按照政治局、中央组织委员会的结论、规定和决定精简人员编制。特殊情况,由省委常务委员会报请中央组织委员会提请主管机关审议决定。
公社一级人员安排
暂停选举乡级干部(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公社级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自省人民委员会向政府提交乡级行政单位改组方案之日起,直至国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相应行政单位安排作出决议生效为止,行政单位必须进行改组,除非出现首长空缺,并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无法安排负责人的情况,则应通过选举产生。
政区单位安排后,乡级干部的安排使用,要由政治系统各组织同步协调进行。对具备相应素质、能力、标准和条件的乡级干部,优先安排使用到对等岗位,或根据需要优先推荐担任乡级政区单位干部职务,或优先录用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务员(区、乡级)。
省委常务委员会应当领导、指导、指导下级党委制定减少公社一级专职干部的计划、路线图和实施安排,确保不晚于成立组织决定生效之日起60个月,按照一般规定执行。特殊情况,由省委常务委员会报请中央组织委员会报请主管机关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