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公共资产总清单
副总理黎明开刚刚签署了2024年3月1日第213/QD-TTg号决定,批准了关于对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和国家投资和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项目。
根据批准的项目,范围公共资产清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投资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基础设施资产,包括:

-《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使用公共财产根据财政部长2023年4月25日第23/2023/TT-BTC号通知的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的资产(人民武装力量单位特殊资产、属于国家机密的资产除外),包括:办公室、营业机构(含建设办公室、营业机构的土地使用权);汽车;特殊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 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不包括国家以资金、材料等部分支持建设投资的资产),包括:
+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航道、海运);
+ 清洁水基础设施资产;
+ 灌溉基础设施资产;
+ 商业基础设施资产是市场;
+ 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资产;
+ 经济区的基础设施资产;
+ 高新区基础设施资产;
+ 集中的信息技术园区基础设施资产;
+ 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资产是堤坝;
+渔港基础设施资产;
+ 基层(公社、村)文化机构、体育机构、文化村的基础设施资产;
+ 技术基础设施资产是地下城市建设空间。
库存标的
《决定》明确,对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清查对象包括: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力量单位、越南共产党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以及根据协会法规定成立的其他组织(简称机关、组织、单位)。
对于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由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由相关主体(机关、组织、单位、企业等主体)管理。
盘点时间(盘点数据截止时间):2025年1月1日0点。
库存原则
《决定》明确提出资产清查的原则。
具体而言,上述库存主体直接管理/临时管理的库存范围内的资产均须进行盘点,但以下资产除外:
- 盘存时正在投资建造或购置中,且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资产;盘存后形成的资产。
- 用于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项目的资产;用于合资、合作设立新的法人实体的资产(新的法人实体为事业单位的情况除外)。
- 划转给企业管理并计入企业国有资本部分的资产。如果资产构成一个体系,且其中一部分已划转给企业管理并计入企业国有资本部分,但该体系无法分割,则应进行全体系清查。
是否进行盘点的决定是基于盘点时资产的实际数量;并与会计账簿中监测和记录的数据进行比较和核对。
已在会计帐簿中监控核算但实际清点时已不在该机关、团体、单位或企业之资产,由负责监控核算该资产之机关、团体、单位或企业依职权处理或报请主管机关或人员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所发现之资产,其价值不计入清点资产价值。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总清单。
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掌握国家投资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现状等现状,为完善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政策法规奠定基础;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服务;为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报告工作服务,为依法编制国家财务报告、节约实践报告、反浪费报告提供信息。
目标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服务于国家投资管理的机关、团体、单位公共资产和基础设施资产总清单的编制工作。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总清单。
2025年7月1日前,完成清查结果汇总,形成全国机关、团体、单位公共资产和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汇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