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公共资产总清单
副总理黎明开刚刚签署了2024年3月1日第213/QD-TTg号决定,批准了关于对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和国家投资和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项目。
根据批准的项目,范围公共资产总清单国家投资管理的全国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单位及其基础设施资产,包括:

- 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使用公共财产根据财政部长2023年4月25日第23/2023/TT-BTC号通知,属于固定资产的有:办公室、事业设施(含建设办公楼、事业设施的土地使用权);汽车;特殊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 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不包括国家以资金、物资等部分支持建设投资的资产),包括:
+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航道、海运);
+ 清洁水基础设施资产;
+灌溉基础设施资产;
+ 商业基础设施资产是市场;
+ 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资产;
+ 经济区的基础设施资产;
+ 高新区基础设施资产;
+ 集中信息技术园区的基础设施资产;
+ 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资产是堤坝;
+渔港基础设施资产;
+基层(公社、村)文化机构、体育机构、文化村基础设施资产;
+ 技术基础设施资产是地下城市建设空间。
库存标的
《决定》明确,对于《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关、组织、单位的公共资产,清查对象包括:管理和使用公共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武装力量单位、越南共产党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专业组织以及根据协会法规定成立的其他组织(简称机关、组织、单位)。
对于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由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的管理主体(机关、组织、单位、企业等主体)。
盘点时间(盘点数据截止时间):2025年1月1日0点。
库存原则
《决定》明确了资产清查的原则。
具体而言,上述清单主体直接管理/临时管理的清单范围内的资产均须进行清查,但以下资产除外:
- 盘存时正在投资、建造或者购置中,但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资产;盘存后形成的资产。
- 用于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投资项目的资产;用于合资、合作设立新法人(新法人为事业单位的除外)的资产。
- 资产已划转给企业管理,并已计算企业国有资本成分。如果资产为系统性资产,且其中一部分已划转给企业管理,并已计算企业国有资本成分,但该部分无法分割的,应当对整个系统进行清查。
是否进行盘点的决定取决于盘点时资产的实际数量;并与会计账簿中监控和记录的数据进行比较和核对。
已登记于会计帐簿中监控核算但实际清点时已不在该机关、团体、单位或企业的资产,由负责监控核算该资产的机关、团体、单位或企业依职权处理或报请主管机关或人员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其价值不计入清点资产价值。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面清查。
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掌握国家投资管理的机关、组织、单位、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现状等现状,为完善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政策法规服务;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计划服务;为公共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工作服务,为依法编制国家财务报告、节约型、反浪费报告提供信息。
力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服务于国家投资管理的机关、团体、单位公共资产和基础设施资产总清单的编制工作。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总清单。
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全国机关、团体、单位公共资产和国家投资管理的基础设施资产清查结果汇总,形成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