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企业土地经营使用新规
昆强县居民阮平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规定省、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农业和林业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负有什么责任?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81条(2024年8月1日生效)规定: D农林企业经营使用的土地如下:
1.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a) 组织对辖区内管理和使用原属农林农场土地的农林企业土地使用现状进行审查,包括位置、管理范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否正确、土地用途是否错误、土地是否未被利用、土地是否划拨、承包、直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联营、合作投资、侵占、占用或存在争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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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织编制、评估及核准地方农业、林业公司土地使用计划,包括:确定农业、林业公司可继续使用的土地面积;根据法律规定移交地方用于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核准土地使用权给本条第 2 款所指主体及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面积;
c) 对农业、林业公司按照批准的计划继续使用的土地区域,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d)组织收回土地,移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委员会管理转移到本条c点未涉及的地方的农业和林业公司的土地区域;
d)根据当地土地使用需求和农林公司土地使用状况,继续清理收回农林公司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留用但未直接使用,而是以租赁、出借、承包或者直接发包给他人违法使用的土地面积,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并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少数民族土地扶持政策,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2.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和使用农林公司向地方移交的土地资金,用于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用途;制定本条第1款d点、dd点规定土地区域的土地利用计划,具体如下:
a)对于2015年2月1日前以国家划拨、承包、直接承包、租赁或从农林农场借用土地的形式使用农林用地的人,承认其土地使用权,其使用面积不收取土地使用费,但不超过本法第176条规定的分配给个人的农业用地限额,土地使用期限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之日起计算;超过限额的区域(如有)应优先提供给本条c、d、dd点规定的对象或必须转换为土地租赁;

b)对2004年7月1日前持有国有农林场划拨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或农林结合住宅的文件的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c)对当地无地或缺少生产用地的少数民族、革命有功人员和贫困户实行土地划拨、租赁等政策;
d) 为当地无地或缺少生产用地的个人划拨、出租土地;
d) 拨地、出租土地用于公共目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e) 将本款a、b、c、d、dd点规定尚未落实的土地区域,移交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