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农业和林业公司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新规定

GH July 19, 2024 19:12

居住在昆强县的阮平安先生问道:2024 年土地法规定了省级和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农业和林业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土地有哪些责任?

回复:

2024年《土地法》(2024年8月1日生效)第181条规定: D由农业和林业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具体如下:

1. 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a) 组织对该地区管理和使用农林用地的农林企业当前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位置、管理和土地利用边界;用于正确用途的土地面积;用于错误用途的土地面积;未使用的土地面积;分配、承包、完全承包、租赁、借出、合资、联合、合作投资、侵占、占用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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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孝乡(义丹)的农民在西孝二号农场分配给他们的土地上种植甘蔗。照片由阮海提供。

b) 组织编制、评估和批准当地农业和林业公司的土地利用规划,包括:确定农业和林业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的土地面积;根据法律规定,移交给地方政府用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承认本条第2款所列主体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面积;

c) 向农业和林业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允许其按照批准的计划继续使用土地;

d) 组织土地收回,移交给土地所在区人民委员会管理,由其管理本条款第c点未涵盖的移交给当地的农林企业土地面积;

d)根据当地土地利用需要和农林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继续审查和收回农林企业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保留但未直接使用,而是出租、借出、承包或直接转让给他人非法使用的土地,依法进行管理,并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少数民族土地支持政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 区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和使用农林企业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转移到地方的土地资金;并负责制定本条第1款d项和dd项所列土地利用规划,具体如下:

a) 承认在2015年2月1日之前,以国家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分配、承包、直接承包、租赁或借用农林农场土地而获得的农林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超过本法第176条规定的个人农业用地分配限额,土地使用期限自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限额的面积(如有)应优先分配给本款c、d和dd项规定的对象,或必须转换为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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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州县林地。照片由麦花提供

(b) 承认土地使用权:对于在2004年7月1日之前从国有农林农场获得住房建设用地分配或住房建设与农林生产相结合用地分配文件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本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c) 为落实针对少数民族、革命贡献者以及当地无地或缺乏生产用地的贫困家庭的土地政策,进行土地分配和租赁;

d) 向没有土地或缺乏生产用地的当地个人分配和租赁土地;

d) 为公共目的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目的分配和租赁土地;

e) 将本条款第 a、b、c、d 和 dd 点规定尚未实施的土地面积移交给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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