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企业土地经营使用权新规
昆强县居民阮平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规定省、县级人民委员会对农业和林业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土地负有什么责任?
回复:
2024 年《土地法》(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第 181 条规定 D农林企业经营使用的土地如下:
1.省人民委员会负责:
a) 组织审查辖区内经营、使用农林土地的农林企业土地利用现状,包括位置、管理方式、土地使用范围;土地用途是否正确;土地用途是否错误;土地是否闲置;土地是否划拨、承包、直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联营、合作投资、侵占、占用、有争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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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织编制、评估及核准地方农业、林业公司土地使用计划,包括:确定农业、林业公司可继续使用的土地面积;依法拨给地方用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核准土地使用权给本条第 2 款所列主体及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用途的土地面积;
c)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供农业、林业公司按核准计划继续使用土地范围使用;
d)组织收回土地,移交给土地所在地的县人民委员会管理转移到本条c点未涉及的地方的农业和林业公司的土地区域;
d) 根据当地土地使用需求和农林公司土地使用状况,继续清理收回农林公司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留用但未直接使用,而是以租赁、出借、承包或者直接承包方式非法用于他人使用的土地面积,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并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少数民族土地扶持政策,用于经济社会发展。
2.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和使用农林公司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用途向地方移交的土地资金;制定本条第1款d点、dd点规定土地区域的土地利用计划,具体如下:
a) 对于2015年2月1日前以国家划拨、承包、直接承包、租赁或借用的方式从农林农场获得的土地,且土地使用面积不超过本法第176条规定的分配给个人的农业用地限额的,由国家划拨、不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其使用期限自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超过限额的土地(如有)应优先用于本款c、d、dd点规定的事项,或转为土地租赁;

b)对2004年7月1日前持有国有农林场划拨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或农林结合生产住宅的土地使用者,确认土地使用权的,依照本法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c)对当地无地或缺少生产用地的少数民族、革命有功人员、贫困户实行土地划拨、租赁等政策;
d) 为当地无地或缺乏生产用地的个人分配、出租土地;
d) 拨地、出租土地用于公共目的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e) 将尚未按照本款a、b、c、d、dd点规定实施的土地区域移交乡级人民委员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