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南丹区选民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缺陷的请愿
南兴公社(南丹)选民反映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如:起拍价的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服务合同的选择和签订仍需花费大量时间;从签订服务合同到拍卖结束对拍卖组织过程的监督仍流于形式;保证金比例较低。
此外,选民们表示,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期限过长(3个月),导致一些中标者转手出售土地,如果无法出售,押金将被没收。选民们要求省人民委员会指导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回复:
1.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的确定:
土地价格由政府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颁布的第 71/2024/ND-CP 号法令规定,自土地法第 31/2024/QH15 号(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之日起生效,但本法令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建议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有关部门和部门就确定拍卖土地的具体价格提出建议,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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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和签订土地使用权拍卖服务合同仍需花费大量时间。:
拍卖机构的选择和拍卖服务合同的签订按照2016年《财产拍卖法》和司法部长2022年2月8日第02/2022/TT-BTP号关于选择财产拍卖机构的指导通告的规定进行。
第02/2022/TT-BTP号通函第4条第2款、第6条第1款规定:
“被拍卖财产的人应当在选定财产拍卖机构的决定作出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开公告选定财产拍卖机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房地产拍卖机构中选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房地产所有人应在其电子信息页面(如有)和国家房地产拍卖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中选结果。“。
因此,评选必须按照资产拍卖的法定程序进行。评选结果是区人民委员会签署拍卖服务合同的依据。
但为避免选拔过程延长,建议区人民委员会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并将这项工作的具体职责分配给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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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五从签订服务合同到拍卖结束的拍卖过程监督: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8年2月3日第12/2018/QD-UBND号决定第26条第9款b项修改、补充于2021年4月23日第07/2021/QD-UBND号决定第1条第9款关于规范乂安省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偿划拨或租赁的规定,规定设立监督组并分担监督职责如下:
“成立土地使用权拍卖监督小组,其组成为:区人民委员会领导为组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以下单位的代表: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如有);财政和计划局,区警察局领导“。
监督工作由南丹县人民委员会负责。我们请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严格执行本地区拍卖活动监督规定,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4. 关于吨%存款利率:
第 12/2018/QD-UBND 号决定第 14 条第 1 款经第 07/2021/QD-UBND 号决定第 1 条第 3 款修订补充,规定:
“1.规划区内有多块不同起拍价的地块同时拍卖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单位应当规定一个规划区最多两个定金等级,具体为:
a) 定金最低为农村宅基地起拍价的5%,最高为10%;
b) 定金最低为城市住宅用地起拍价的15%,最高为20%。;”
上述起拍价规定旨在为更多人报名参加拍卖创造条件,但这不足以阻止那些没有真正购买房产意图而参与拍卖的人,他们赢得拍卖后再找人转回,如果找不到买家,他们甚至愿意放弃押金。

拍卖土地缴纳土地使用费期限按照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6/2020/ND-CP号议定关于细化《税收管理法》若干条款的第18条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第07/2021/QD-UBND号议定第1条第6款修改补充的第12/2018/QD-UBND号决定第19条规定执行。
选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过长的建议有其现实依据,一些人可能利用拍卖活动谋取私利,影响地方预算的征收。
5.解决方案:
- 2024年7月29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实施资产拍卖法律规定的第1385/STP-BTTP号批示,要求各部门、分支机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实施关于选择拍卖组织和监督资产拍卖活动的规定。
- 2024年8月2日,司法部召开会议,总结2024年上半年拍卖活动情况、下半年任务和解决方案;会议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同时严格执行了有关资产拍卖的法律规定。
- 目前,司法部正在主持审议并起草决定,以取代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拍卖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第12/2018/QD-UBND号决定和第07/2021/QD-UBND号决定,该决定以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财产拍卖法》修正案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