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南丹区选民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缺陷的请愿书作出回应
南洪公社(南丹)的选民反思了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一些不足之处,例如:确定起拍价;选择和签订土地使用权拍卖服务合同仍然需要很长时间;从签订服务合同到拍卖结束,对拍卖组织过程的监督仍然只是走个形式;保证金比例低。
此外,选民反映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过长(3个月),导致部分竞拍成功者转售土地,若转售失败则损失定金。选民要求省人民委员会牵头研究解决此问题的方案。
回复:
1. 关于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起拍价:
政府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颁布的第 71/2024/ND-CP 号法令规定了土地价格管制,该法令自第 31/2024/QH15 号土地法(2024 年 8 月 1 日)生效之日起生效,但本法令第 9 条第 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建议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就确定具体的土地拍卖价格提供建议,以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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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择和签署土地使用权拍卖服务合同仍然需要很多时间。:
拍卖机构的选择和拍卖服务合同的签订,均按照2016年《财产拍卖法》和司法部长2022年2月8日发布的第02/2022/TT-BTP号通知(指导财产拍卖机构的选择)的规定执行。
第02/2022/TT-BTP号通知第4条第2款、第6条第1款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拍卖财产的所有人应当在选定拍卖机构之日至少3个工作日前公开宣布其选择结果。“。”
“自房产拍卖机构选定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房产所有者应在其电子信息页面(如有)和国家房产拍卖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开宣布选定结果。“。”
因此,遴选工作必须按照资产拍卖的法律程序进行。遴选结果将作为区人民委员会签订拍卖服务合同的依据。
但是,为了避免延长遴选过程,建议区人民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并为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部门分配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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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v从服务合同签订到拍卖结束,全程监督拍卖过程。:
2018年2月3日第12/2018/QD-UBND号决定(经2021年4月23日第07/2021/QD-UBND号决定第9条第1款修订和补充)第26条第9款b项规定,关于规范义安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分配土地使用费或租赁土地,其中规定了监督小组的设立及其监督职责如下:
“成立土地使用权拍卖监督小组,组成如下: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司法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以下单位的代表:自然资源与环境局;土地基金发展中心(如有);财政规划局;区警察局领导“。”
监督工作由南丹县人民委员会负责。我们请求南丹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严格执行当地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条例,避免采用上述形式。
4. 关于t存款利率:
第 12/2018/QD-UBND 号决定第 14 条第 1 款(经第 07/2021/QD-UBND 号决定第 1 条第 3 款修订和补充)规定:
“1. 在一个规划区域内,如果同时拍卖多块起拍价不同的土地,土地使用权拍卖组织单位应当规定该规划区域最多设置两个保证金等级,具体如下:
a) 最低定金为农村住宅用地起价的百分之五,最高定金为百分之十;
b) 城市住宅用地地块起价的最低定金为百分之十五,最高定金为百分之二十。;”
上述起拍价规定旨在为更多人报名参加拍卖创造条件,但这不足以阻止那些没有真正购买房产意图的人参与拍卖,赢得拍卖后再找人转让,如果找不到买家,他们就愿意放弃定金。

拍卖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期限按照政府2020年10月19日颁布的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执行,该法令详细规定了《税收管理法》的若干条款,以及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第12/2018/QD-UBND号决定第19条的规定执行,该决定经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第07/2021/QD-UBND号决定第1条第6款修订和补充。
选民建议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过长,这一建议具有实际依据,一些人可能会利用拍卖活动谋取私利,影响地方预算的征收。
5. 解决方案:
- 2024年7月29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实施资产拍卖法律法规的第1385/STP-BTTP号公函,要求各部门、分支机构、区、市、乡人民委员会执行关于选择拍卖机构和监督资产拍卖活动的规定。
- 2024年8月2日,司法部召开会议,审查了2024年上半年的拍卖活动,以及2024年下半年的任务和解决方案;会上指出了不足和局限性,同时严格执行了有关资产拍卖的法律法规。
- 目前,司法部正在主持审查和起草一项决定,以取代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第12/2018/QD-UBND号决定和第07/2021/QD-UBND号决定,该决定旨在规范义安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以收取土地使用费或租赁土地。该决定将依据2024年6月27日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经修订和补充的《财产拍卖法》(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