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考虑修改补充土地使用权拍卖条例
(Baonghean.vn)——此举旨在提高房地产拍卖活动的专业性。

据起草该草案的司法部介绍,修改补充土地使用权拍卖管理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效率和效益,确保国家对本省有偿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通过此举,义安省旨在提高资产拍卖活动的专业性;克服当地存在的缺陷和局限性,特别是在遵守现行法律文件方面。
修改补充的内容重点对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拍卖服务合同的选择与签订;保证金、保证金及押金的办理;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缴纳期限等进行了规定;同时,废止了一批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原则的规定。
此前,为实施2016年《财产拍卖法》,2017年5月17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第2051/QD-UBND号决议,批准了该省《财产拍卖法》实施计划。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18年2月3日颁发第12/2018/QD-UBND号决定和于2021年4月23日颁发第7/2021/QD-UBND号决定,修改和补充第12/2018/QD-UBND号决定的若干条款,规范乂安省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的情况。
上述计划和规定有助于提高我省土地使用权拍卖质量,确保公开、客观、透明,保护国家、拍卖参与者、拍卖中标人、房地产拍卖组织、拍卖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拍卖效率、安全性、政治稳定,增加国家预算收入。
截至目前,义安省共有房地产拍卖组织22个,拍卖师51名,其中包括1个房地产拍卖服务中心,司法部下属的公共服务单位,拍卖师7名,房地产拍卖企业21个,拍卖师44名。
然而,义安省司法厅表示,在执行第12/2018/QD-UBND号决定和第07/2021/QD-UBND号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限制和不足。
具体来说,一些地方对土地使用权拍卖遴选机构执行不严格;另外,拍卖机构数量日益增多,但质量参差不齐,规模较小的机构较多,在拍卖大型复杂资产时,其能力不满足要求。
保证金的规定也被认为已不再适应现行的实践和规定。同时,一些拍卖的效率不高,不按照规定的拍卖程序进行,仍然存在串通、压价等现象,起拍价与中标价的价差不大。
造成上述局限性和不足的原因有:一些县级人民委员会对选择房产拍卖机构不重视指导或者指导不严密,导致选择了信誉度和能力不强的机构进行拍卖;拍卖监管主要集中在拍卖本身,对拍卖组织过程从签订服务合同到拍卖结束没有进行严密监管,有时只是流于形式。
一些房地产拍卖机构对拍卖流程和程序不够重视,在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出具的一些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期房地产市场“寒冬”,土地使用权拍卖也受到影响。
近期,上级有关法律文件相继修改、补充和新颁布,第12/2018/QD-UBND号决定和第07/2021/QD-UBND号决定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用。
为了克服地方土地使用权拍卖实践中的缺点、不足和局限性,根据2016年《财产拍卖法》、法令、指导实施的通知和2020年11月2日总理关于加强国家对财产拍卖管理的第40 / CT-TTg号指示,义安省司法厅认为,颁布一项决定,修改和补充与第12/2018 / QD-UBND号决定和第7/2021 / QD-UBND号决定一起发布的条例的若干条款。
目前,正在对与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8年3月2日第12/2018/QD-UBND号决定、2021年4月23日第7/2021/QD-UBND号决定一并发布的关于乂安省拍卖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或租赁土地条例若干条款的修改和补充决定草案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