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如何规范土地使用继承权?
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或继母留下的财产?新《土地法》对土地继承权有何规定?这是阮成忠先生(义安省门罗镇)关心的问题。
回复:
-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654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的继承关系如下:
继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具有父子、母子等抚养、抚养关系的,除有权互相继承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本法第六百五十二条、第六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
- 关于2024年《土地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土地法》第27条规定了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权利如下:
1.土地使用者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转换、转让、出租、转租、继承、赠与、抵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等权利。
2.共享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群体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土地使用者群体包括家庭成员和个人,依照本法规定与个人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同等义务。
土地使用者团体中有成员为经济组织的,其权利和义务与本法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b. 土地使用者群体的土地使用权按群体成员划分的,群体成员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分割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登记,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者组合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割的,由其成员共同行使或者授权代表人行使组合的权利、义务。
3.土地使用者权利合同及实施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a.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转让、赠与、抵押、出资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但本条b点规定的情形除外;
b.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租赁、转租合同,农用地使用权转用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土地附着物出资的转让合同、出资合同,其中交易一方或多方为房地产经营组织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证或认证;
c.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文件,依照民法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d.公证、认证应当依照公证、认证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