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法草案:强化夫妻生育责任义务
赋予夫妇和个人自主决定何时生育、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是人口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的内容之一,这也是社会普遍关注、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许多法规已不再适用。
此前,2008年人口条例修正了2003年人口条例第10条,规定每对夫妇和个人均有权:
“1. 决定生育时间和间隔。2. 生育1个或2个子女,除非政府有特殊规定……”。然而,2013年宪法颁布后,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再适用。卫生部表示,关于夫妻和个人决定子女数量的权利的规定与2013年宪法中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相符;与越南加入的关于人口工作的国际条约以及越南在生殖权利多边论坛上做出的政治承诺相符。
《人口条例》实施二十年来,其局限性日渐凸显,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此外,当前的人口和社会经济问题与条例颁布时相比也发生了变化。
此外,还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文件,要求转变规范人口问题的观点、目标、措施,确保人口法规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相一致、同步。

关于新人口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卫生部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影响评估报告中也指出,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实现人口更替生育率,全国生育率基本维持在更替生育率左右。即使现在,更替生育率也处于12年来的最低水平,预计未来几年还将继续下降。
近期,2022年总和生育率达到每名妇女2.01个孩子,2023年为每名妇女1.96个孩子。生育率在不同地区和群体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异,差距尚未明显缩小,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发达的城市地区,出现了不想要孩子或少生孩子的趋势。在一些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方,生育率仍然很高,甚至超过每名妇女2.5个孩子,非常高。根据目前的统计,全国有21个省市生育率较低,一些省份的生育率甚至很低,主要集中在东南部地区、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和一些中部沿海省份。

为保持全国生育水平基本稳定(育龄妇女平均生育2.1个子女),卫生部建议,夫妻和个人有权自愿、平等、负责任地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子女数量。生育间隔应与夫妻或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水平以及育儿条件相适应。
卫生部表示,通过“赋予夫妇自主决定生育时间、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这一解决方案可以解决一些国家出生率过低且难以恢复的状况,从而造成人口老龄化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国防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义安省面临的难题
在全国许多省市生育率较低或已达到更替生育水平的情况下,义安省仍然是生育率较高的省份,也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四个省份之一。目前,该省全省人口超过350万(位居全国第四位);是全国生育率第六高的省份(平均每名妇女生育2.61个孩子),且生育率仍呈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三孩及以上生育率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仍然很高(28.08%);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严重(116.33个男孩/100个女孩);人口素质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较低……事实上,在全国上下已将工作重点从人口计划生育转向人口与发展的同时,乂安省仍然需要同时开展两项任务,即降低生育率和提高人口素质。

从以上困难来看,新人口法一旦通过并正式颁布,宣传动员民众做好人口政策的落实仍将面临不少困难。
春林公社(兴原县)人口稠密,由兴春公社和兴林公社合并而成,由于特殊户型较多,每年出生率较高,三孩生育率较高。近年来,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但动员民众减少生育仍然十分困难。近期,生育三孩的趋势更多地集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以及部分干部、工人和公务员群体中。
结合基层人口工作实践,春林乡(兴原)卫生中心人口干事阮氏文女士表示:“我们赞同党和国家提出的各项政策和路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动员群众提高人口素质。目标是确保生育间隔、生育数量,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政策,帮助群众养育好孩子,保障社会保障等。”
在出生率依然居高不下的荣市,一些地方生育三胎及以上孩子的比率甚至超过20%。荣市医疗中心人口与传播部主任冯氏清女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新人口法的通过将为许多家庭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那些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较高、希望生育更多孩子的家庭。因此,从事人口工作的人员将面临压力,尤其是在这项工作目前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此外,如果出生率上升,该市的学校、医疗保健和考试将面临长期压力。这些都是荣市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难题。”

针对这一问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厅传教处处长阮友光表示,在当前全国总体形势下,近年来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将带来诸多长期影响,如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短缺、影响社会保障等。此外,如果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生育率再度上升将十分困难。因此,如果继续维持现行“每对夫妇或个人只生育一至两个孩子,除非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规定,未来将不再适合总体形势。
人口法对每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法制的衔接性,有助于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制度化。
阮友光先生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厅宣传教育处处长
不过,除了一般性规定外,针对义安省的情况,陈大光表示,除了“夫妻和个人有权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外,还需要关注草案中的许多其他内容,即“夫妻和个人在生育和执行人口政策法律方面的义务”。
目前,人口法草案提纲第九条也对生育水平调整的实施提出了规定,并新增了多项措施,以适应全国、各省市各地区、各主体、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同时,在村、居小组自愿、同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生育水平调整的内容及其他生育水平调整实施措施纳入村、居小组的公约。
因此,如果该法草案获得通过,各地将在法律颁布前后做好补救措施,避免利用关于每对夫妇和个人生育自主权的规定为个人谋取利益,进行宣传和实施,违反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的人口工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