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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法草案:强化夫妻生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我的哈 August 23, 2024 17:48

赋予夫妻和个人自主决定何时生育、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是人口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内容之一,也是社会舆论和广大民众关注的问题。

许多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此前,2008年人口条例修正了2003年人口条例第10条,规定每对夫妇和个人均有权:

“1. 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2. 生育1个或2个子女,除非政府有特殊规定……”。然而,2013年宪法颁布后,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再适用。卫生部表示,关于夫妻和个人决定子女数量的权利的规定符合2013年宪法关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规定;符合越南加入的关于人口工作的国际条约,以及越南在生殖权利多边论坛上做出的政治承诺。

《人口条例》实施20年来,其局限性已显露出来,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此外,当前的人口和社会经济问题与条例颁布时相比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

此外,许多新的法律文件出台,要求转变规范人口问题的观点、目标、措施,确保人口法规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衔接、相一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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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勒茂坊健康体检与保健示范点,提升居民素质。图片来源:CSCC

关于新人口法草案的征求意见,卫生部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影响评估报告中也指出,自2006年以来,我国已达到更替生育水平,全国生育水平基本维持在更替生育水平左右。即使现在,更替生育水平也处于近12年来的最低水平,预计未来几年还将继续下降。

近期,2022年总和生育率达到2.01个孩子/妇女,2023年为1.96个孩子/妇女。不同地区和主体之间的生育率仍然差异较大,差距尚未明显缩小,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条件发达的城市地区,出现了不想要孩子或少生孩子的趋势。在一些社会经济条件困难的地区,生育率仍然很高,甚至很高,超过2.5个孩子/妇女。根据目前的统计,全国有21个省市生育率较低,甚至有些省份生育率很低,集中在东南部地区、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和一些中部沿海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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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金乡(荣市)居民接受健康检查和护理。图片来源:CSCC

为保持全国生育水平基本稳定(平均每个育龄妇女生育2.1个子女),卫生部提出,夫妻和个人有权自愿、平等、负责地决定生育对象、生育时间和子女数量,生育间隔要与夫妻和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学习、工作、劳动条件、收入水平、抚养子女情况等相适应。

卫生部表示,通过“赋予夫妻自主决定生育时间、生育数量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这一解决方案可以解决一些国家生育率过低、难以提高的状况,从而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确保国防安全。

义安省面临的难题

在全国许多省市出生率较低或已达到更替水平的情况下,义安省仍然是一个高出生率的省份,也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四个省份之一。目前,全省人口超过350万(位居全国第四);该省是全国出生率第六高的省份(每名妇女生育2.61个孩子),并且仍呈上升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三孩及以上生育率有所下降,但下降幅度不大,仍然很高(28.08%);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严重(116.33个男孩/100个女孩);人口素质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较低……事实上,在全国上下的工作重点已从人口计划生育转向人口与发展的同时,乂安省仍然需要同时开展两项任务,即降低生育率和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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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原县学生生殖健康保健交流会。图片来源:CSCC

从以上困难来看,新人口法一旦通过并正式颁布,宣传动员民众做好人口政策的落实仍将面临不少困难。

春林乡(兴原乡)人口稠密,由兴春乡和兴林乡合并而成,由于特殊户型较多,每年出生人口数量较高,三孩生育率较高。近年来,尽管出台了诸多措施,但动员民众减少生育仍然十分困难。近年来,生育三孩的趋势更多地集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以及部分官员、工人和公务员群体中。

春林乡(雄原)卫生院人口干事阮氏文女士在基层人口工作实践中表示:“我们赞同党和国家提出的各项政策和路线。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结合各地区实际,切实发挥制度优势,动员群众提高人口素质。目标是确保生育间隔、生育数量,制定相应的政策,帮助群众养育好孩子,确保社会保障等。”

在出生率依然居高不下的荣市,一些地方生育三胎及以上孩子的比率甚至超过20%。荣市医疗中心人口与传播部主任冯氏清女士对此表示担忧:“我认为,新人口法的通过将为许多家庭创造有利条件,尤其是那些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较高、希望生育更多孩子的家庭。因此,从事人口工作的人员将面临压力,尤其是在这项工作目前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此外,如果出生率上升,该市的学校、医疗保健和考试将面临长期压力。这些都是荣市多年来一直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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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Ky Son县居民提供避孕药具使用咨询。图片:My Ha

针对这一问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厅宣传教育处处长阮友光表示,在当前全国总体形势下,近年来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将带来诸多长期影响,如人口老龄化加剧、劳动力短缺、影响社会保障等。此外,如果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生育率再度提高将十分困难。因此,如果继续维持现行“每对夫妇或个人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孩子,除非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规定,未来将不再适合全国形势。

人口法对每一对夫妇生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有利于确保政策的合宪性、合法性、与法制的衔接性,有助于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制度化。

阮友光先生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厅宣传教育处处长

不过,除了一般性规定外,针对义安省的情况,陈大光表示,除了“夫妻和个人有权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之外,还需要关注草案中的许多其他内容,即“夫妻和个人在生育和执行人口政策法律方面的义务”。

目前,人口法草案提纲第九条也对生育水平调整的实施提出了规定,并新增了不少措施,以适应全国、各省市各地区、各主体、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同时,在村、居小组自愿、同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生育水平调整的内容及其他生育水平调整实施措施纳入村、居小组的公约。

因此,如果该法草案获得通过,各地将在法律颁布前后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利用关于每对夫妇和个人生育自主权的规定为个人谋取利益,进行与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人口工作政策相悖的宣传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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