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和出租管理规定
兴原县 N.D.T 先生问:如何规范土地分配和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租赁?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25条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划拨、出租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1.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在下列情况下,以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租土地,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期限的费用:
a) 本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的使用土地基金土地的投资项目,但本法第124条、第126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b)将住宅用地分配给个人,但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条件包括:
a) 土地已收回并完成补偿、扶持、安置或者不需要补偿、扶持、安置;项目区域内有连通的交通基础设施;
b)纳入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准用于拍卖土地使用权的,但本法第217条第1款e点规定的土地拍卖使用权的情况除外;
c) 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住房建设投资项目详细1/500计划;
d) 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
3.参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属于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由国家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土地主体;
b) 在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实施投资项目时,确保符合本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具备项目开发的能力和经验;
c) 法律、法规关于财产拍卖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个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属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国家划拨、租赁土地的土地所有者;
b) 法律对财产拍卖所规定的条件。
5. 省、县人民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每年度应在国家土地使用权拍卖信息门户网站、省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县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及名单;
b) 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地收回、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依照本法规定拍卖土地使用权;
c) 组织编制、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方案;
d) 指导向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标人移交土地现场、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
6.土地使用权拍卖未成交的情形包括:
a) 依照《财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不成功的情形;
b) 报名截止日期已过,但只有1人报名参加拍卖;
c) 报名参加拍卖的人很多,但只有1人参加拍卖;或者参加拍卖的人很多,但只有1人出价;或者出价的人很多,但只有1人出价有效。
7.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顺序和程序应当符合房地产拍卖法的规定。
8.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