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权力

光伏 DNUM_BAZAJZCACE 08:37

荣市TTH女士询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权力是如何规定的?

2024年《土地法》第136条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权力如下:

1.首次登记需要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以及本法第219条第7款b点规定的情况,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权限规定如下:

a) 省人民委员会向本法第四条第1、2、5、6、7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授权同级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县级人民委员会向本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土地附着物所有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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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以及变更登记时确认变更的权限规定如下:

a)土地登记机构负责为国内组织、宗教组织、宗教附属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有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者及土地附着物所有者办理土地登记;为外国组织、外国个人的土地附着物所有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b)土地登记机关的分支机构或为土地使用者、土地附属物所有人(个人、社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履行登记职责的土地登记机关;

c) 土地登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印章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或者确认已发放证书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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