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权力
来自荣市的TTH女士问道: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权限是如何规范的?
2024年《土地法》第136条规定了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权力,具体如下:
1. 在首次登记需要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情形以及本法第219条第7款b项规定的情况下,首次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权力规定如下:
a)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物所有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省级人民委员会有权授权同级土地管理主管部门,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b) 区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向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物所有者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2.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以及变更登记变更确认证书的权限规定如下:
a) 土地登记机构对土地使用者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人进行登记,这些所有人包括国内组织、宗教组织、附属宗教组织、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和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向土地附属资产所有人(外国组织和外国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 为土地使用者、土地附属资产所有者(个人)、居住社区和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办理土地登记的机构或土地登记机构的分支机构;
c) 土地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印章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或者确认已颁发证书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