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024年土地法下关于向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

光伏 September 21, 2024 10:46

演州县 N.D.H 先生问:根据 2024 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向使用土地的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142条规定,向使用土地的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1.使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着物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土地的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土地使用现状,并向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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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根据组织土地使用现状报告,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检查土地使用实际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对于拥有本法第137条所列证件的组织土地,且用于正当目的的,主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确定土地使用形式,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对于没有本法第137条所列证件的组织土地使用,应当按照本法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形式办理。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属于国家租赁土地情形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先办理土地租赁合同,再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

b) 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但未载明使用年限或者载明使用年限不符合文件签发时土地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年限,1993年10月15日之前用地的,自1993年10月15日起计算;1993年10月15日之后用地的,自划拨土地决定或者租赁土地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对于不正当使用土地、侵占土地、出租或借用土地给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土地、非法合资或合作使用的土地、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土地或其使用进度落后于计划24个月以上的土地,由省人民委员会依法决定收回;

d) 本法施行前,机关安排其公职人员、职员家庭及个人兴建住宅的土地面积,必须依法移交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委员会,由县级人民委员会依法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生产的国营企业,已获得国家划拨土地,在2004年7月1日前,企业将部分土地资金允许家庭或个人用于住宅用途的,必须制定将住宅用地面积改建为住宅区的计划,报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移交地方管理;

d) 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区域,应在依法解决争议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3. 依照房地产经营法规定接受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组织,且项目转让方和项目受让方均依法履行财务义务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考虑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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