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下关于向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
演州县 N.D.H 先生询问:根据 2024 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向使用土地的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
回复:2024年《土地法》第142条规定,向使用土地的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1.使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属物证书、土地使用权、财产所有权及土地附属物证书的土地的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土地使用现状,并向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报告。

2.根据组织土地使用现状报告,土地所在地省级人民委员会检查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a) 对于拥有本法第137条所规定文件且用于正确用途的组织土地区域,主管国家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形式,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对于没有本法第137条所规定文件而使用土地的组织,应适用本法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20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形式。
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属于国家租赁土地的单位使用土地的,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先办理土地租赁合同手续,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b) 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使用期限;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但未载明使用期限或者载明使用期限不符合取得土地使用权文件时土地法规定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确定使用期限,1993年10月15日之前使用土地的,自1993年10月15日起计算;1993年10月15日之后使用土地的,自划拨土地决定或者土地租赁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对用于错误用途的土地、侵占、占用的土地、出租、借用给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土地、非法合资、合作经营的土地、超过12个月未使用的土地或拖延24个月以上未完成使用进度的土地,省人民委员会有权依法决定收回。
d) 本法施行前,单位安排给单位公职人员、职工家庭和个人建设房屋的土地面积,应当依法移交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由县级人民委员会依法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生产的国营企业,已获得国家划拨土地,在2004年7月1日前,企业将部分土地资金允许家庭或个人用于住宅用途的,应制定将住宅用地区域改建为住宅区的计划,报土地所在地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移交地方管理;
d) 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区域,应在依法解决争议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3.对依照房地产经营法规定接受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组织,且项目转让方和项目受让方均依法履行财务义务的,应按照政府规定考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