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根据2024年土地法向组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规定

光伏 September 21, 2024 10:46

奠洲县的 N.D.H 先生问道:根据 2024 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向使用土地的组织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回复:2024 年《土地法》第 142 条规定,向使用土地的组织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1. 使用未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附属物证、土地使用权、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的土地的组织,应当自行申报其当前的土地使用状况,并向土地所在省的人民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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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 根据该组织土地利用现状报告,土地所在省份的人民委员会应当核查土地实际利用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对于拥有本法第137条规定文件且用于正当用途的组织的土地,主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使用形式,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对于没有本法第137条规定文件的土地使用,应当适用本法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的土地使用形式。

对于根据本法第120条规定由国家租赁土地的组织使用土地的情况,主管省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在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之前,办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程序;

(b) 根据本条(a)款规定,在有本法第137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的情况下,授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期限,应当按照该等文件确定;在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但文件中未规定土地使用期限,或者规定了土地使用期限但与文件订立时土地法的规定不符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应当按照本法第172条的规定确定,对于1993年10月15日之前进行的土地使用,应当自1993年10月15日起计算;对于1993年10月15日之后进行的土地使用,应当自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c) 土地用于不正当用途、侵占、占用;租赁、借用给其他组织、家庭或个人使用的土地;非法成立合资企业或协会的土地;闲置超过12个月或者使用进度落后计划24个月以上的土地,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依法收回;

d)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组织为其官员、雇员及其家属安排的建房用地,应当移交给土地所在地区的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向土地使用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财务义务。

如果从事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或盐业生产的国有企业已获得国家分配的土地,并且该企业允许家庭或个人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将部分土地用于居住用途,则该企业必须制定将居住用地改建为居住区的计划,并提交土地所在省的人民委员会批准,然后才能将土地移交给当地管理;

d) 对于有争议的土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完成争议解决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3. 如果一个组织按照房地产业务法律的规定接收房地产项目转让,并且项目转让方和项目受让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其财务义务,则应考虑按照政府的规定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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