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规定

光伏 October 19, 2024 07:26

义禄县陈氏贤女士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如何规定减免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规定,免征、减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如下:

1. 下列情况,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

a) 依照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投资鼓励领域或投资鼓励地区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但建设商品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除外;

b)用于实施住房政策、革命功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病残军人、失去主要劳动力的烈士家属、贫困人口的住宅用地;用于实施建设社会住房、工业园区职工住房、人民武装部队住房、按照住房法规定翻修、重建公寓楼的投资项目;用于国家因危及生命安全而开垦土地时必须搬迁的人员的住宅用地;用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边境公社、岛屿或无公社级行政单位的岛屿区劳动的本法第124条第3款a、b点所列对象的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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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对使用土地的少数民族,按照政府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d)本法第120条第3款c点规定的事业单位使用土地;

d) 用于建设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土地;用于建设提供航空服务的设施、工程的土地;用于建设为公共交通客运活动服务的停车场、维修厂房的土地;用于建设为地下工程运营和利用服务的地上工程的土地;

e)铁路专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铁路工业厂房建设用地;其他直接为列车运行、旅客上下、铁路货物装卸等服务的辅助工程建设用地;

g) 利用土地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投资项目;

h) 利用土地建设合作社、合作联盟总部、晒场、仓库、生产车间;建设直接服务于合作社、合作联盟农林水产养殖、盐业生产的服务设施;

i) 利用土地建设清洁供水、排水工程和城乡污水处理工程;

k) 将国防安全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军事、警察企业的国防安全目的;

l) 对被国家收回宅基地的,需要搬迁,但在被收回土地的乡级行政单位内没有其他居住地而又不符合宅基地补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分配宅基地;

2.本条第一款未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情形,由政府报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另行规定。

3. 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无须办理土地价格核算和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计算手续。 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土地使用者,无须办理申请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手续。

4.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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