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义安省代表讨论公共投资法修正案
11月6日上午,在国会副主席阮德海的主持下,国会在会议大厅审议了《公共投资法》(修正案)草案。

负责乂安代表团的国会议员陈一明在讨论中发言时同意将B类、C类项目投资政策的决定权从各级人民议会下放到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建议,并表示这项规定非常必要,特别是在我们正在从“事前控制”向“事后控制”、从“管理”向“发展管理”转变思路和管理方式的时候。
由于这些项目已经列入人民议会批准的中期或年度公共投资项目清单,因此人民议会继续由代表批准每个项目的投资政策只是一个程序问题。

因此,此次权力下放将取消一些审批环节和程序,加快投资政策审批进程,减少行政手续,缩短时间,使项目尽快投入实施。
该代表特别指出,将项目政策决策权从人民议会下放到人民委员会,为人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挥主动作用创造了条件,例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地方决定、地方做、地方负责”的方针,按照“推进简政放权”的观点,调整投资政策等。
代表陈一明表示:“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议会应该依法加强对这些项目的监督工作。”
.jpg)
另一方面,2019年《公共投资法》规定下一阶段实施项目的过渡限额为20%,这是决定通过两个中期计划转移的项目投资政策的法律基础,为本阶段项目及早拨付资金创造了条件。
但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执行情况看,20%的限制不足以决定大型项目的投资政策,这些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是向下一个大阶段过渡,但需要在此阶段立即拨付资金。
一些意见还建议取消20%的限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求审批项目。然而,陈日明代表表示,法律法规既要促进发展,又要确保管理要求,避免过度放松,导致随意性、泛滥性,以及无法保障资源。
因此,他表示支持政府在本次公共投资法修正案中提出的建议,将连续两个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的过渡限额从中期公共投资计划的20%提高到50%。
“因此,一方面,仍然维持20%的上限,以确保能够平衡和不耗尽下一阶段的所有资金,但另一方面,在真正需要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允许最高50%的灵活性,从而为审批奠定基础并确保项目的准备就绪”,代表Tran Nhat Minh表示。

此外,乂安省代表建议起草委员会研究统一法律草案中有关基本建设未偿债务及债务偿还安排的规定,避免出现不一致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