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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冷罚款”程序

光伏 November 30, 2024 12:14

公安部发布第73/2024/TT-BCA号通告,规范交通警察巡逻、管控和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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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交警局交通监控系统。图片来源:Dang Cuong

交警的4项管控内容

《通知》对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交通警察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b项、第五款a项规定的管制内容以及下列规定执行:

1.与人员、车辆有关的管控文件,包括:

a-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法培训证书、专用摩托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核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附有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确认文件原件;检验合格证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印章(针对需要检验的车辆类型);机动车所有人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文件(文件);

b-当公安部管理和运行的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电子身份识别账户数据库中的文件信息已整合和更新后,可以通过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电子身份识别账户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检查和控制;检查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电子身份识别账户数据库中的文件信息与直接检查文件具有同等价值。

2. 控制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状况

检查按照从前到后、从左到右、从外到内、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包括以下内容:车形、外形尺寸、油漆颜色、号牌;道路机动车、专用摩托车的技术安全状况和环境保护状况;行驶记录装置、驾驶员图像记录装置等按规定进行检查。

3. 监督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控制货物的合法性、种类、重量、数量、规格、尺寸;物体;实际载客量与允许载客量的比较以及公路运输的安全措施。

4.根据法律规定控制其他相关内容。

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发现行政违法行为

通知还规定,交通警察使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车辆驾驶人有义务配合交通警察使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进行检查管控。

利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采集的结果,以照片、图像、打印表格、测量指标、数据等形式存入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的存储器中;按照法律和公安部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统计、列出、打印成违法行为的照片或者记录,存入行政违法案件卷宗。

处罚主管人员使用技术设备和车辆检测、收集道路交通人员、车辆违法行为的信息和图像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组织力量按规定拦截交通车辆,对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和处理。违法者要求查阅违法信息、图像和收集到的违法结果的,交警大队应当在管控现场出示;管控现场没有违法信息、图像和收集到的违法结果的,应当指示违法者到本单位处理时查阅;

b-无法对违法车辆进行拦截控制和处理的,适用本通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安全秩序车辆“冷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对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采集的违法行为,无法停车控制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1.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通过车辆登记机构、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其他有关机构和组织,查明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车主、组织和个人信息;

b) 如果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的住所或总部不在公安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地区,且确定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的处罚权限,则应通过手段和技术设备将收集的结果转交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的住所或总部所在的乡、坊、镇警察局解决和处理违法行为(配备可电子发送的网络系统时)。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的审批权限,或者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的审批权限,但乡、坊、镇警察局尚未配备网络连接系统,则应将通过手段和技术设备收集的结果转交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居住地或总部所在地的区级警察局,以解决和处理违法行为;

c) 如果交通不便,且无法按照第135/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前往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警察局,则应向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发送通知,要求其前往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警察局,或本人居住地或警察局所在地的乡、坊、镇、区警察局解决行政违法行为。违规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通过电子连接方式,并在满足基础设施、技术和信息条件的情况下,通过VNeTraffic应用程序共享数据。

同时,将违法车辆信息(车辆类型;车牌、车牌颜色;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发现违法单位;办案单位、联系电话)更新于交警部门电子信息页面VNeTraffic App,以便车主、行政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及个人能够及时了解、查询并联系解决。

2.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组织和个人到公安机关解决违法行为时,由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员或乡、坊、镇警察局长、区警察局长按照第135/2021/ND-CP号议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决处理。

3. 违法行为由乡、坊、镇、区公安机关处理完毕的,应当立即将处理结果(以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为依据)报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同时,在交通警察局网站上更新案件处理状态;在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中删除警告通知状态,并立即向车辆检验机构或车辆登记机构发出解除违法车辆警告的通知(如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已就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案件发出警告信息)。

4.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应当立即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将案件处理结果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通知接收结果的乡、坊、镇、区级公安机关。同时,在交通警察局电子信息页面上更新案件处理中状态;在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中删除警告通知书发出中状态,并立即向本条第五款规定案件的检验机构和车辆登记机构发出解除违法车辆警告通知书。

5.自违法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后,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或个人未到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总部处理案件,或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未收到乡、坊、镇公安机关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通知,或区级公安机关未收到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收集的结果,则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员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 向车辆检验机构(针对需要检验的车辆)、车辆登记机构发送违规车辆警告通知,并在行政违规处理数据库中更新已发送警告通知的状态。

b) 对于摩托车和踏板车,应继续向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乡、坊、镇公安机关发送通知。乡、坊、镇公安机关负责将通知转发给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并要求其遵守违法通知;工作结果将报告给发出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

6.手段和技术设备收集的结果的传输以及违规处理结果的通知通过电子连接和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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