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冷罚款”程序
公安部发布第73/2024/TT-BCA号通函,规范交通警察巡逻、管控和处理违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法律的行为。

交警的4项管控内容
《通知》对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具体而言,交通警察机关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第65条第1款b点、第5款a点规定的管制内容及下列规定执行:
1.与人员、车辆有关的管控文件,包括:
a-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法培训证书、专用摩托车驾驶证或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核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附有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确认文件原件;检验合格证书、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检验印章(针对需要检验的车辆类型);机动车所有人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保险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必要相关文件(文件);
b-当公安部管理和运行的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中的证件信息已整合并更新后,可以通过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数据库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中的信息进行检查和控制;检查国民身份识别应用程序数据库电子身份识别账户中的证件信息与直接检查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2. 控制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状况
按照从前到后、从左到右、从外到内、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检查,包括以下内容:车形、外形尺寸、油漆颜色、号牌;道路机动车、专用摩托车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状况;行驶监控设备、驾驶员图像记录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
3.检查道路运输秩序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控制货物、种类、体积、数量、规格、尺寸的合法性;物体;实际运输人数与公路运输允许的规定和安全措施的对比。
4.按照法律规定管制其他相关内容。
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发现行政违法行为
通知还规定,交通警察要使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员和车辆的违法行为。参与道路交通的车辆驾驶人有义务配合交通警察使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进行检查管控。
利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采集的结果,以照片、图像、打印表格、测量指标、数据等形式存入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的存储器中;按照法律和公安部关于档案工作的规定,统计、列出、打印成违法行为的照片或者记录,存入行政违法案件档案。
当技术设备和车辆检测并收集参与道路交通的人和车辆违法行为的信息和图像时,有权实施处罚的人应执行以下操作:
a- 组织力量按规定拦截车辆,对违法行为进行管控和处理。违法者要求查阅违法信息、图像及收集到的调查结果的,交警大队将在管控点出示;如果管控点没有提供违法信息、图像及调查结果的,交警大队将指示违法者到大队总部处理违法行为时查阅违法信息、图像及调查结果;
b-无法拦停违法车辆控制处理违法行为的,按照本通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交通安全秩序车辆“冷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具体规定了对利用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采集的违法行为信息,无法停车控制处理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1.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0日内,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主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a)通过车辆登记机构、国家人口数据库和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查明与行政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车主、组织和个人信息;
b) 如果行政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的居住地或总部不在公安机关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地区,且确定行政违法行为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的处罚权限,则应通过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收集结果,转交行政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的居住地或总部所在乡、坊、镇警察局解决和处理违法行为(配备可电子发送的网络系统时)。
行政违法行为不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管辖范围,或者属于乡、坊、镇警察局长管辖范围但乡、坊、镇警察局未配备联网系统的,应当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收集结果,转交涉案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区级公安机关,由其解决处理;
c) 如果交通不便,且无法根据第135/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第2款的规定直接前往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总部,则应向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发送通知,要求其前往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警察机关总部,或本人居住地或总部所在地的乡、坊、镇、区级警察局总部解决行政违法行为。在满足基础设施、技术和信息条件的情况下,违规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连接方式以及在VNeTraffic应用程序上共享数据的方式发送。
同时,将违法车辆信息(车辆类型;车牌、车牌颜色;违法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发现违法单位;办案单位、联系电话)更新于交警部门网站、VNeTraffic App,以便车主、行政违法相关单位及个人能够及时了解、查询、联系解决。
2.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到警察机关解决违法行为时,由发现违法行为的警察机关的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员或乡、坊、镇警察局长或区警察局长根据第135/2021/ND-CP号法令第15条1款的规定解决和处理违法行为。
3. 违法行为由乡、坊、镇、区公安机关处理完毕的,应当立即将处理结果(以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为依据)报送被查处公安机关。同时,在交通警察局网站上更新案件处理状态;在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中删除警告通知状态,并立即向车辆检验机构或车辆登记机构发出解除违法车辆警告的通知(如被查处公安机关已就本条第5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发出警告)。
4.发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应当立即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将案件处理结果通报接收该结果的乡、坊、镇、区级公安机关,并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收集处理结果。同时,在交通警察局网站上更新案件处理状态;在行政违法处理数据库中删除警告通知状态,并立即向本条第五款规定案件的检验机构和车辆登记机构发出解除违法车辆警告的通知。
5.自违法通知发出之日起20日后,如果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或个人未到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总部处理案件,或者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未收到乡、坊、镇派出所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通知,或者区级派出所未收到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收集的结果,违法行为发现地警察机关行政违法处理权限人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a)向车辆检验机构(针对受检验规定的车辆)、车辆登记机构发送违规车辆警告通知,并在行政违规处理数据库中更新已发送警告通知的状态。
b) 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继续向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乡、坊、镇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乡、坊、镇公安机关负责将通知转发给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的车辆所有人、组织或个人,并要求其遵守违法通知;工作结果应报告给发出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
6.专业技术设备和手段采集结果的传输、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等采用电子化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的方式进行。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