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实施后对土地财政和地价的规定
阮氏安女士, 太和镇居民问:新《土地法》实施后,资金结算和地价结算如何规范?
回复:
第二百五十七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解决本法实施后的土地财政和地价问题如下:
1.省人民委员会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规定公布的土地价格表继续适用至2025年12月31日;必要时,省人民委员会可根据本法规定决定调整土地价格表,以适应当地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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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施行前,依照土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作出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将土地租赁方式由按年租赁改为一次性租赁整个租赁期限、延长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详细规划等决定,但尚未确定地价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根据1993年《土地法》、第13/2003/QH11号《土地法》及其细则、实施细则规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的情形,于2005年1月1日前实际交付土地的,适用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2005年土地价格表生效时土地使用费征收、地租及计算土地使用费、地租的地价政策;
b) 根据1993年《土地法》、第13/2003/QH11号《土地法》及其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其中国家主管机关自2005年1月1日起至本法生效日前实际移交土地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政策、土地租金及计算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的地价,以实际移交土地时确定;
c) 依照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及其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许可将租赁方式由按年缴纳改为租赁期限一次性缴纳、延长土地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调整详细建设规划等决定,但尚未向主管级人民委员会报送地价方案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政策、地租政策、地价政策在作出该决定时确定。
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已按照补偿、扶持、安置计划实施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的,具体地价按照各该决定发布时间确定;
d) 政府应规定本条a、b、c点规定的情况下土地估价方法及土地使用者在未计算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期间应补缴的金额。
3.本法施行前,已依法向主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地价计划决定具体地价的,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提交的计划决定具体地价,不再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