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生效后,有关土地融资和土地价格的规定将另行规定。
阮氏安女士 泰和镇居民问道:新土地法生效后,财务和土地价格结算将如何监管?
回复:
第257条2024年土地法规定本法生效后,如何解决土地融资和土地价格问题具体如下:
1. 省人民委员会依据《土地法》第45/2013/QH13号规定发布的土地价格表,继续适用至2025年12月31日;如有必要,省人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法规定,根据当地土地价格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价格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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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法生效日之前,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变更土地用途许可、由年租改为一次性租赁、土地用途延期、土地用途期限调整、详细规划调整等决定,但尚未确定土地价格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对于按照1993年《土地法》、2003年第13/2003/QH11号《土地法》及相关细则和实施细则进行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案件,如果土地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实际移交,则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2005年土地价格表生效时适用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租金和土地价格政策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
b) 对于根据1993年《土地法》、2003年第13/2003/QH11号《土地法》及详细规章和实施细则进行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情况,主管国家机关在2005年1月1日至本法生效日之前实际移交土地的情况,土地使用费征收政策、土地租金和土地价格的计算,应当在实际土地移交时确定;
c) 对于已作出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变更土地用途许可、将年付土地租赁形式变更为一次性付清整个租赁期费用的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延期、调整土地用途期限、根据《土地法》第45/2013/QH13号及其细则和实施细则调整详细建设规划的决定,但尚未将土地价格方案提交主管人民委员会的,土地使用费征收、土地租金和土地价格政策应当在该决定作出时确定。
如果主管人民委员会已按照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实施了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则具体土地价格按照各项决定的发布时间确定;
d) 政府应当规定土地估价方法的适用,以及土地使用者在尚未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期间内必须额外支付的金额,适用于本条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情况。
3. 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土地价格方案已提交主管级人民委员会,由其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具体土地价格的,主管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已提交的方案确定具体土地价格,而不必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