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消防检查牟取私利。
公安部正在起草通知,规范人民公安部队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任务。

严禁利用消防检查工作牟利或者给被检查单位造成困难。
根据草案,实施消防检查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遵守消防、灭火、救援和打捞法的规定、本通告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b) 确保消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的一致性;
c) 严禁利用消防检查工作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务表现设计鉴定、消防验收工程检查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 配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和公安部其他规定,确保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鉴定、验收;
b) 必须定期、及时地开展消防设计鉴定与验收培训,满足工作需要,提高消防工作人员的素质;
c) 确保消防专业检查、设计鉴定、验收工作中工作人员的能力和资质的客观、公开、透明和正确评价。
消防救援准备工作常态化、定期检查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按照武装力量集中的原则,定期开展灭火、救援和救灾工作;遵守法律和人民公安法规的规定,在单位领导、指挥员和上级的直接和全面领导下;
b) 确保力量、手段和其他必要条件准备就绪,以便及时开展灭火、救援和救灾工作;
c)各单位、地方警察按照每天24小时不间断执勤制度执行日常值班时间,确保随时准备应对各种情况下的灭火、救援和救灾工作;
d) 消防救援工作定期检查必须确保安全、客观、公开、透明、民主,对受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严禁利用检查牟利、阻挠、刁难或影响受检查单位的正常运作。
组织全天候待命服务,确保灭火和救援工作准备就绪
草案还对火灾扑救准备的组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灭火救援的直接指挥包括:
a)公安部指挥信息中心:1名部领导;
b)省警察指挥信息中心:董事会1名同志;
c)省警察局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1名局领导;
d)消防救援总队、区域消防救援总队、消防救援警察局所属的河道消防救援警察队、区级警察消防救援警察队:1名队级指挥员;
d) 公社级警察:负责公社级警察工作的同志 1 名。
直接接收、处理火灾报警信息、救援情况报告:
a) 在第114指挥信息中心:每个班次必须至少有2名官兵,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防火、灭火、抢险救灾专业知识的军官或士官;
b) 消防、灭火救援警察局、区级警察和公安局所属队级单位的信息接收和处理部门,每个班次必须至少有 1 名官兵。
值班准备灭火救援:
值班灭火救援官兵按灭火救援基层编组编制,负责值班灭火救援装备的操控、操作和使用,具体如下:
a) 消防车、救援车辆,每辆车配备一个小组,由1名组长和5名士兵组成;
b) 消防船舶每艘设1个小组,包括1名组长和8名消防员;
c) 消防救援艇,每艇设1个小组,由1名组长和6名士兵组成;
d) 消防艇、救助艇每艇设1个小组,由1名组长和3名士兵组成;
d) 其他消防、抢险、救援车辆,根据车辆特点和厂家设计,每辆车应当配备1个小组,由1名组长组成,队员人数按照厂家设计。
关于灭火救援值班组织时间,草案规定,指挥值班和灭火救援值班每天组织一班,确保全天候值守。
直接接收和处理火警、救援情况报告,救援行动由部队领导根据部队兵力数量和作战需要决定,每天安排多个班次。
防火、灭火设备必须定期维护。
草案要求,配备的消防、救援、打捞设备必须处于待命状态,用于消防、救援、打捞工作。需要储存的,必须有预案,以便在接到动员令时使用。
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和应急车辆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设计具备操作能力、同步性、数量充足,并且必须排列整齐、方便使用。
防火、灭火和救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能够随时扑灭火灾、进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