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利用消防检查牟取私利。
公安部正在起草通知,规范人民公安部队火灾预防、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

严禁利用消防检查工作谋取私利或者给被检查单位造成困难。
根据草案,实施消防检查工作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遵守消防、灭火、救援法律的规定、本通告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b) 确保消防检查工作组织实施的一致性;
c) 严禁利用消防检查工作侵犯国家利益、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任务表现设计鉴定、消防验收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 配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和公安部其他规定,确保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鉴定和验收;
b) 消防设计鉴定与验收培训必须定期、及时进行,以满足工作需要,提高消防工作人员的素质;
c) 确保消防专业检查、设计鉴定、验收工作客观、公开、透明,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能力和资质。
消防救援准备工作常态化、定期检查必须确保以下原则:
a) 经常性的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武装力量集中的原则进行;遵守法律和人民公安法规的规定,在单位领导、指挥官和上级的直接和全面指挥下;
b) 确保力量、手段和其他必要条件的准备就绪,以便及时开展灭火、抢险和救灾工作;
c) 各单位、地方警察每日24小时按时值班,确保随时做好灭火、抢险救灾的准备;
d) 消防救援工作定期检查必须确保安全、客观、公开、透明、民主,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严禁利用检查牟利、阻挠、刁难或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运作。
组织24小时值班,确保灭火救援准备就绪
草案还对火灾扑救准备的组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因此,灭火救援的直接指挥包括:
a)公安部指挥信息中心:部领导1名;
b)省警察指挥信息中心:董事会同志1名;
c) 省警察局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1 名局长;
d) 消防救援队、区域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警察局所属的河道消防救援警察队、区级消防救援警察队:01 名队级指挥员;
d) 公社级警察:公社级警察指挥同志1名。
直接接收并处理火灾报警信息、救援情况报告:
a) 在第114指挥信息中心:每班必须至少有2名官兵,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防火、灭火、抢险和打捞专业知识的军官或士官;
b) 消防、灭火救援警察部队、区级警察部队和乡级警察部队所属队级单位的信息接收和处理部门,每班次必须安排至少1名官兵。
消防救援待命:
灭火救援执勤官兵编入与灭火救援基层队形对应的小队,负责指挥、操作和使用执勤的灭火救援车辆,具体如下:
a) 消防车、救援车,每辆车配备一个小组,由1名组长和5名士兵组成;
b) 消防船舶,每艘船舶设1个消防队,其中消防队长1人,消防员8人;
c) 消防救援皮划艇,每艘皮划艇配备1个小组,由1名组长和6名士兵组成;
d) 消防艇、救助艇每艇配备01名队长、03名士兵;
d) 其他消防、抢险、救援车辆,根据车辆特点和生产厂家的设计,每辆车应当配备1个组员,包括1名组长,并按照生产厂家的设计配备士兵人数。
关于灭火救援值班组织时间,草案规定,指挥值班和灭火救援值班每天组织一班,确保全天候值守。
直接接收和处理火警、救援情况报告,救援行动由部队领导根据部队兵力数量和作战需要决定,每天安排多个班次。
防火、灭火设备必须定期维护。
草案要求,配备的消防、救援、应急设备必须处于待命状态,用于消防、救援和应急处置;需要集中存放的,必须有预案,以便在接到动员令时及时调动使用。
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和应急车辆必须按照制造商的设计具备操作能力、同步性、数量充足,并且必须排列整齐、方便使用。
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设备必须定期、规律地进行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随时能够进行灭火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