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九次特别会议上讨论两项法律草案
2月12日上午,国会分组讨论了修改和补充国会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和法律文件公布法草案(修正案)。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江省、多农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会谈。
出席讨论会的有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政府常务副总理、北江省国会代表阮和平同志。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国会代表就2项法律草案提出了4点意见,其中重点关注《法律文件公布法》(修正案)草案;该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发挥基础性作用,为法律文件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打下法律基础。

基于对国会政策分析与讨论环节衔接必要性的分析,乂安代表团代表、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黄明孝建议,法律草案应增加规定,在提交国会审议的文件中,需附加政策影响评估报告,以便国会代表有依据进行研究。
总体而言,通过比较现行《法律文件颁布法》和修订法草案的内容,黄明孝代表还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增加国会代表团的作用,以便在将草案提交国会之前对草案提出意见。
法律还应颁布一些关于政府文件发布程序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在本次法律修正案中与现行法律一样,保留确保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透明度和接收和回应意见和建议的责任原则。

此外,针对《法律文件颁布法》(修正案)草案,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议员陈一明先生就有关规范范围的一些内容发表了意见,并要求对草案中的一些内容作出澄清。
特别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签发法律文书的案件规定,他表示,要明确草案中“实践中出现的紧急需要解决的案件”,避免自由裁量;同时,研究补充关于通过电子信息门户征求意见时间的具体规定。
对于修改、补充《国会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陈一明代表还就国会与政府及国家机关权限划分的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副主席阮文芝女士高度赞赏《法律文件颁布法修正案》草案纳入了政策咨询条款。然而,基于对草案中有关该内容条款的分析,乂安省代表建议,草案应更加明确地表述相关内容,并纳入与相关主体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政策咨询的规定。
同样,关于政策影响评估规定,阮文志女士认为,也需要更加重视对受益者、受影响者等相关主体的影响评估。
就政策咨询的内容,阮文志代表也表示,法律草案中规定国会机关在政策制定阶段主持咨询会议,并将其提交给起草机关,这种规定不合理。因为国会机关在政策审议阶段也参与政策审议。因此,她认为,有必要规定由起草机关在政策制定阶段主持政策咨询会议。

乂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黄氏秋贤代表认为,《法律文件颁布法》(修正案)没有像现行法那样规定在法律文件的制定和颁布过程中纳入性别主流化原则,而这本身就是一个原则问题。因此,乂安省代表团代表建议在法律草案中增加该原则。

此外,黄氏秋贤女士还建议补充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对国家机关执行党的路线、宪法规定等法律性文件的监督规定;同时,这有助于确保及时发现执法中的缺陷,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更重要的是,确保人民参与党的建设和政治体系建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