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国民议会代表团在第九届特别会议上讨论了两项法律草案。
2月12日上午,国民议会分组讨论了关于修改和补充国民议会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和关于颁布法律文件的法律草案(修订版)。

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与北江省和得农省国会代表团进行了讨论。
出席讨论会的有:阮和平同志——政治局委员、常务副总理、北江省国会代表。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就两项法律草案提出了四项意见,主要集中在《法律文件颁布法(修订)》草案上;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为法律文件制度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创造了法律通道。

根据对国会政策分析和讨论阶段衔接必要性的分析,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提议,法律草案应增加一项规定,即在提交给国会的文件中,必须增加一份政策影响评估报告,以便国会代表有研究依据。
总体而言,通过比较现行《法律文件颁布法》和法律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代表黄明孝还建议起草委员会考虑增加国会代表团的作用,以便在将草案提交国会之前发表意见。
该法律还应颁布若干关于政府文件签发程序的基本原则;同时,建议在本次法律修正案中保留现行法律中关于确保法律文件起草过程中接收和回应意见和建议的透明度和责任性的原则。

此外,关于《法律文件颁布法(修订)》草案,义省国民议会专职议员陈日明先生代表代表团就该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意见,并要求对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澄清。
尤其是在关于允许根据简化程序签发法律文件的案件的规定方面,他表示,有必要像草案中那样明确“实践中出现的紧急案件”,以避免自由裁量权;同时,研究并补充关于通过电子信息门户收集意见的时间的具体规定。
关于修改和补充《国民议会组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代表陈日明还就国民议会与政府及国家机关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规定提出了若干具体意见和建议。

国会财政预算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志女士高度赞赏《法律文件颁布法(修订版)》草案中纳入政策咨询条款。然而,在分析草案中相关条款后,这位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建议,相关条款应表述得更加清晰,并应包含与受影响主体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政策咨询的规定。
同样,关于政策影响评估条例,阮文芝女士认为,也有必要更加重视对受益人和受影响者等相关人员的影响评估。
关于政策咨询的内容,阮文芝代表也表达了她的意见,认为由国会机构主持政策制定阶段的咨询会议并将其提交给起草机构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国会机构在审查阶段也参与政策审查。因此,她认为有必要规定由起草机构主持政策制定阶段的政策咨询会议。

义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会长黄氏秋贤代表评估认为,《法律文件颁布法》(修订版)并未像现行法律那样,在法律文件的制定和颁布过程中纳入性别平等主流化原则,而这关乎原则。因此,义安省代表团建议将上述原则加入法律草案。

此外,黄氏秋贤女士还建议补充对越南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执行国家机关法律文件(如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的监督条例;同时,有助于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更重要的是,保障人民参与党和政治制度建设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