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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讨论政府和地方政府组织的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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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上午,国会继续举行第九次临时会议,并进行分组讨论。乂安省国会代表代表团与北江省、多农省国会代表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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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讨论会现场。摄影:Nghia Duc

会议讨论了《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和国会关于处理国家机构改组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

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组织,没有太多新的观点。

在讨论环节,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的意见也提及了《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内容。省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琼女士评论说,提交国会的该法案草案内容仅侧重于明确权力的分工、权力下放;而各级地方政府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则没有太大变化。因此,代表们想知道,该法案草案是否应被视为一项全面修正案,还是仅对《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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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贞女士在座谈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关于具体内容,关于县级和乡级人民议会的任务和权限,该法律草案规定,它们有权决定县级和乡级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机制和政策。然而,提交本次会议的《法律文件颁布法》(修正案)草案却提议,只允许县级人民议会颁布决议,规范法律和国会决议赋予的问题,或将权力下放到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同时,取消乡级人民议会颁布法律文件的权限。

代表泰氏安忠指出,提交国会修订的两部法律存在不一致之处,建议重新研究《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或《法律文件公布法》(修正案),以确保兼容性。

乂安省代表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在省、县、乡三级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空缺的情况下,允许从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任命一名执行委员,而不是像法律草案中那样从人民议会代表中任命一名执行委员。因为目前各级人民议会的结构是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他们都是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的负责人。

关于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的免职规定,泰氏安忠女士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应规定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如果工作调动到外地或者退休,则自动免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规定人民议会还必须履行免职程序,因为这只是走个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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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乂安省国会代表泰清贵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摄影:潘厚

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代表泰成贵先生高度赞同泰氏安忠代表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内容的评价。

因此,与法律草案一稿相比,本次提交国会审议的草案在内容上几乎没有改变,仅补充修改了若干与简政放权有关的条款,明确了若干条款内容。

因此,Thai Thanh Quy代表建议,只提及修改和补充《地方政府组织法》的其中一项条款,而不是进行全面修改。等到地方政府组织机构改革的时机成熟,例如将目前的四级减为三级,再从根本上修改该法将更为合适。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意见,特别是要求起草机关明确说明为何该法草案没有调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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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出席座谈会。图片:义德

他还建议,法律应结合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对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应规定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而不是像法律草案中那样,只笼统地规定“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专门机构”,也只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人员框架”,以免给地方实施带来困难。

此外,陈一明代表还建议制定法规,赋予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更多权力,在人民议会闭会期间,当人民议会代表不再在其所代表的行政单位的机关、组织或企业任职,也不在其所代表的行政单位居住时,可以研究决定解除该代表的职务,并在人民议会最近一次会议上向人民议会报告。

放权、放权要有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腐败。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建议,应进行更具体的审议和审查,以便在实施过程中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为地方组织实施创造便利条件;同时,他还表示,一旦政府以平等的形式将权力下放到所有63个省和直辖市,就形成了权力下放,在这种情况下,应研究开展修改相关法律的程序。

Ông Hoàng Minh Hiếu - Ủy viên Thường trực Ủy ban Pháp luật của Quốc hội, ĐBQH đoàn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hảo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关于《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的内容,乂安省代表团代表建议,应规定权力下放者必须负责颁布由权力下放者颁发的法律文件。

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规定“如果权力下放导致需要改变法律文件目前规定的履行权力下放任务和权限的顺序、程序和权限,则权力下放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请求,研究并发布文件,调整有关机关履行权力下放任务和权限的顺序、程序和权限,确保行政程序改革的要求,不规定额外的材料内容,不增加处理目前适用程序的要求、条件和时间”。

对于上述内容,黄明孝代表建议,应明确拟修改的范围和行使该权限的时间,避免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机关可以向省人民委员会要求修改有关文件,甚至是政府和国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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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陈德顺少将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潘厚

对于上述两部法律草案,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陈德顺少将支持进一步放权,但也要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确保放权机制发挥最大效能,避免权力腐败;同时,要简化行政程序,实现公共行政现代化。

关于国会关于处理国家机构改组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也提到了一些内容,特别是要求起草机关继续进行审议,使决议范围涵盖国家机构改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清维-潘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