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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讨论政府和地方政府组织的法律草案。

清维 - 潘厚 February 13, 2025 13:41

2月13日上午,国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继续进行分组讨论。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北江省、多农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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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讨论会现场。摄影:Nghia Duc

会议讨论了《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地方政府组织法草案(修正案)》和国会关于处理国家机构改组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

关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组织,没有太多新的观点。

在讨论环节,乂安省国会代表团的意见也提及了《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诸多内容。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琼女士评论说,提交国会的该法案草案内容仅侧重于明确权力的分工、权力下放和授权;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则没有太大变化。因此,代表们想知道,该法案草案是否应被视为一项全面修正案,还是仅对《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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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贞女士在座谈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关于具体内容,关于县、乡人民议会的任务和权限,该法律草案规定,县、乡人民议会有权决定县、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措施、机制和政策。但提交本次会议的《颁布法律文件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只允许县级人民议会发布决议,规范法律和国会决议赋予的问题,或将权力下放给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同时,取消乡级人民议会发布法律文件的权限。

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指出,提交国会修订的两部法律存在不一致之处,建议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修订版)或《法律文件公布法》(修订版)中重新研究这两部法律,以确保兼容性。

乂安代表团代表还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在省、县、乡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均缺位的情况下,允许从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中任命一名执行官,而不是像法律草案中那样从人民议会代表中任命一名执行官。因为目前各级人民议会的结构都是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他们都是人民议会各委员会的负责人。

关于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人员的免职规定,泰氏安忠女士根据实践经验建议,应规定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如果工作调动到外地或者退休,则自动免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规定人民议会仍需履行免职程序,因为这只是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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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乂安省国会代表泰清贵先生在座谈会上发言。摄影:潘厚

越共中央委员、中央政策战略委员会副主任、乂安省国会代表泰成贵先生高度赞同泰氏安忠代表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内容的评价。

因此,与法律草案一稿相比,本次会议提交国会审议的草案与现行法律内容几乎没有变化,仅补充修改了有关简政放权的若干条款,明确了若干条款内容。

因此,Thai Thanh Quy代表建议,我们只提及修改和补充《地方政府组织法》的其中一项条款,而不是修改整部法律。当地方政府组织机构改革的时机成熟时,例如将目前的四级减为三级,再从根本上修改该法将更为合适。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的立法技术提出了一些意见,特别是要求起草机关明确说明为什么该法草案没有调整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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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出席座谈会。图片来源:义德

他还建议,法律应根据人民议会的职责范围,明确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否则,应有条款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具体规定,而不是像法律草案那样,只是笼统地规定“人民议会委员会是人民议会的专门机构”,只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人民议会委员会的人数和组成人员的框架”,以免给地方在执行过程中造成困难。

此外,陈一明代表还建议制定法规,赋予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更多权力,在人民议会闭会期间,当人民议会代表不再在其所代表的行政单位的机关、组织或企业任职,也不在其所代表的行政单位居住时,可以研究决定解除其职务,并向人民议会最近一次会议报告。

权力下放的同时,有一个控制机制,可以避免权力腐败。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黄明孝建议,应进行更具体的审议和审查,以便在实施时创造便利条件,特别是为地方组织实施创造便利条件;同时,他还表示,一旦政府以平等的形式将权力下放到所有63个省和直辖市,就形成了权力下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研究开展修改相关法律的程序。

Ông Hoàng Minh Hiếu - Ủy viên Thường trực Ủy ban Pháp luật của Quốc hội, ĐBQH đoàn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hảo
国会法律委员会常委、国会乂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义德

关于《政府组织法》(修正案)的内容,乂安省代表团代表建议,应规定权力下放者必须负责颁布由权力下放者发布的法律文件。

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规定“如果权力下放导致需要改变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下放任务和权力的顺序、程序和权限,则下放的机关、组织和个人应提请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并发布文件,调整有关机关履行下放任务和权力的顺序、程序和权限,确保行政程序改革的要求,不规定额外的材料内容,不增加处理现行程序的要求、条件和时间”。

对于上述内容,黄明孝代表建议,应明确提出修改的范围和行使修改权限的时间,避免地方政府的权力下放机关可以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文件,甚至是政府和国会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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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陈德顺少将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潘厚

对于上述两项法律草案,国会国防安全委员会常委陈德顺少将支持进一步分权放权,但也要与制约机制相结合;确保分权放权机制发挥最佳效能,避免权力腐败;同时,要与简化行政程序、实现公共行政现代化相结合。

关于国会关于处理国家机构改组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也提到了一些内容,特别是要求起草机关继续进行审议,使决议范围涵盖国家机构改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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