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对无证划拨土地使用户发放红皮书的规定

光伏 April 8, 2025 15:34

居住在义安省归合县的阮静富先生询问:在使用未经适当授权分配的土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0条规定,对未经适当授权使用划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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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分配时未按照土地法规定授予适当权限给家庭和个人,或者因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清算、作价、分配土地附属房屋和建筑物而造成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发放,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1993年10月15日前土地使用状况稳定,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的,向土地使用人颁发按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六款规定划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2.对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或者建设规划或者农村规划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3.自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前稳定使用土地,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或建设规划或乡村规划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a) 对于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屋及工程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住宅用地划拨限额,则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住宅用地面积应等于住宅用地划拨限额;

b)对于设有生活用房、房屋及工程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小于本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则住宅用地面积确定为该地块的全部面积;

c) 按照本款a点规定确定居住用地面积后,剩余面积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认定;

4.2014年7月1日至本法施行前划拨土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土地使用者有已缴纳土地使用费证明文件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物所有权的土地限额,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

5.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对未经批准划拨、出租的土地,不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6.依照本条第1、2、3、4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7.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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